民德电子: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7-17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就相
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若国家法律、法
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下接签字页,无正文)
(此页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张波 邢德修 张驰亚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