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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德电子: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7-17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
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
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
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未来三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方案将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分红预案
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如果公司当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
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
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
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
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
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六、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