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 层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1〕020256号 《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 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同时,鉴于原申报的基准日为2021 年6月30日,基准日后发行人相关事项已发生变化,且发行人已披露了2021年 第三季度报告。因此,本所律师在对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以 下简称“补充期间”)的相关事项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 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相关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 行人提供的文件引述。 4、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 5、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6、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 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7、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法律意见。 8、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第一节 正 文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问询函》问题 3: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碳化硅功率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一)2.8亿元和适用于新型能源供给的高端沟槽型肖特基二极管产能的提升 及技术改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1亿元。项目一新增6英寸碳化硅晶圆年 产能3.6万片,项目二新增6英寸硅基晶圆年产能42万片,2021年上半年公司 同类产品销量为4.31万片。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广微集成拟与晶圆代工厂深圳 方正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微)合作共建生产专线用于项目,公司 出资购买所需设备并提供外延片等原材料,方正微提供场地和辅助设施等并 组织人员生产,公司每季度向方正微提供订单生产计划,并按约定期限支付 晶圆代工费用,方正微应尽可能按约定数量产出晶圆。合作专线设备的最终 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主导在合作专线开发的新工艺和技术归公司拥有。 公司现有同类业务主要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最近一期末固定资产余额仅为 971.37万元,本次项目达产后年折旧摊销金额3,848.07万元,占2020年公司 利润总额的59.46%。效益测算假设项目一产品平均单价为1.68万元/片,公司 现有产品平均单价0.064万元/片。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与方正微的具体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 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双方具体盈利模式及会计处理方式、技术开发主导方的确定方式、产品良率 和产能利用率等不达标的责任约定等,方正微是否针对公司投入的设备成本 进行补偿,是否存在约束措施保证方正微按约定数量产出晶圆;(2)发行人 现有产品是否由方正微生产,报告期内与其合作的具体情况,本次募投项目 方正微使用发行人相关设备而不使用自身原有设备或自行购买的原因及合理 性,请发行人结合大额折旧摊销等分析本次合作模式与现有轻资产模式相比 是否具有经济性;(3)碳化硅功率器件的商业应用处于起步阶段,结合工艺 难度、相关研究成果、主要研发人员、终端验证情况、潜在客户等说明项目 一技术、人员、客户储备是否充足,技术研发和产品量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是否存在市场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4)结合市场空间、竞争情况、 发行人的市场地位、报告期内相关产品产销率、库存及库龄情况、在建或拟 建产能规模、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如有)等说明项目一和项目二建设的 必要性,产能消化的具体措施,是否存在产能闲置的风险;(5)项目一和项 目二价格、毛利率等关键假设的依据,与报告期内相关数据及同行业公司可 比案例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相关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4)相关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本次募 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还需要在相关部门履行除立项备案 之外的其他程序或符合相关部门的其他要求,请会计师对(5)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方式 1、查阅《募集说明书》; 2、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战略性新兴产业分 类(2018)》等产业政策文件; 3、查阅发行人现有项目、在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的立项备案文件、环 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备案文件等相关文件; 4、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对 发行人的总经理进行访谈; 5、咨询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高新技术产业处相关人员。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还需要在相关部门履行 除立项备案之外的其他程序或符合相关部门的其他要求: 半导体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 产业扶持政策,以推动包括半导体硅片在内的半导体产业链的发展。同时,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年版)》将新型电子元 器件及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晶体制造、太阳能设备和生产装备 制造、太阳能材料制造、高效节能专用设备制造等与半导体相关的若干国民 经济行业划分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碳化硅功率器件的研 发和产业化项目”及“适用于新型能源供给的高端沟槽型肖特基二极管产能 的提升及技术改进项目”均属于国家重点鼓励、扶持的战略性新兴行业。 同时,碳化硅功率器件属于以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碳化硅为基础的先进功 率半导体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2019 年 11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 年 版)》,将功率器件用碳化硅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纳入了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2021 年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将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突破,碳化硅等宽 禁带半导体材料列为科技前沿领域攻关方向之一。2021 年 7 月,广东省人民 政府印发《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依托广州、 深圳、珠海、东莞、江门等市大力发展氮化镓、碳化硅、氧化锌、氧化镓、 氮化铝、金刚石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制造,支持氮化镓、碳化硅、砷化镓、磷 化铟等化合物半导体器件和模块的研发制造,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半导体 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及集成电路产业聚集区。 本次“碳化硅功率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项目主要通过与晶圆代工 厂方正微电子共建生产专线的形式实施,围绕公司碳化硅功率器件生产的特 色工艺,依托于方正微电子现有车间、部分通用设备、附属设施及生产人员, 通过购置募投项目特色工艺所需的关键设备,专门用于公司碳化硅功率器件 产品的生产。方正微电子系国内首批实现 6 英寸碳化硅器件制造的晶圆代工 厂商,2021 年 8 月,深圳市国资委成为方正微电子实际控制人,并将方正微 电子纳入深圳集成电路产业“比学赶超”发展战略的重要产业链环节,致力 于将方正微电子打造为国家第三代半导体制造高地。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公 司与方正微电子就碳化硅功率器件进行合作共建,符合国家及广东地区积极 发展第三代半导体器件的产业规划,并且具有良好的实施基础。 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立项备案手续及现阶段必要的环境 影响评价备案等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备案 环评 深龙岗发改备案(2021) 碳化硅功率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0446 号 深环龙备 适用于新型能源供给的高端沟槽型肖特基二极 深龙岗发改备案(2021) [2021]1134 号 管产能的提升及技术改进项目 0445 号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已履行了相应的立项备案 及环评手续,无需履行其他批准或审核程序。 三、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均属于国家重点鼓励、扶持的战略性新兴行业且 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项目立项备案及环评手续,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 的相关要求,无需履行其他批准或审核程序。 4-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补充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1.00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本 次发行的股票之面值为1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 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 十。本所律师认为,如本次发行得以实施,按照前述定价原则确定的发行价 格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3、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定价原则、发行决议有效期等事项作出了 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批 准本次发行采取向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方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 券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 可的情形。据此,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 2、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企业 4-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据此,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 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 形。据此,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 情形。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据此,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据此,发行人不存 在《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据此,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注册办法》 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7、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碳化硅功率器 件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适用于新型能源供给的高端沟槽型肖特基二极 管产能的提升及技术改进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经本所律师核查《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年版)》,上述项目不属于前述指导目录及负面清单中列示的限制类、 淘汰类、特别管制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发行人取得的深圳市社 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发行人已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备案,且发行人已 于2021年9月8日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手续;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 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 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8、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条件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符合 《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9、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证 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之规定。 10、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于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 券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相关登记信息,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类别 持股总数(股) (%) 1 许香灿 境内自然人 17,241,619.00 14.39 2 许文焕 境内自然人 16,218,448.00 13.54 3 易仰卿 境内自然人 12,437,099.00 10.38 4 黄效东 境内自然人 11,143,793.00 9.30 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5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8,894,407.00 7.42 6 黄强 境内自然人 6,612,769.00 5.52 7 罗源熊 境内自然人 4,734,646.00 3.95 8 谢刚 境内自然人 2,908,718.00 2.4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理财产品 9 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 2,731,369.00 2.28 等 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邹山峰 境内自然人 2,311,350.00 1.93 合计 85,234,218.00 71.14 三、发行人的业务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与相关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条码识别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以及半导体设计 和分销业务。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发布的公告,发行人2018 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74,572,764.82元、 305,372,201.35元、403,210,033.23元、360,362,140.70元,占总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100%、100%、100%、100%。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突出。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年度报告和瑞华、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 发行人2021年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形,具体 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4-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新大陆自动 销售商品 13.68 20.52 41.04 150.43 晶睿电子 采购商品 1.14 - - -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48.29 155.52 129.23 128.38 3、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合并范围外关联方的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 司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君安技术 1,000.00 2019.9.30 2023.9.29 否 君安技术 1,000.00 2021.9.27 2025.9.26 否 泰博设计 1,094.13 2020.2.28 2021.2.27 是 泰博迅睿 2,500.00 2020.4.3 2023.5.8 是 泰博迅睿 1,700.00 2020.5.26 2023.5.25 是 泰博迅睿 300.00 2020.8.27 2023.8.26 是 广微集成 800.00 2020.9.27 2023.9.26 否 广微集成 1,000.00 2021.9.30 2025.9.29 否 泰博迅睿 1,000.00 2020.9.30 2023.9.29 否 泰博迅睿 1,000.00 2021.9.28 2025.9.27 否 泰博设计 1,499.51 2020.10.28 2021.10.27 否 泰博迅睿 3,000.00 2021.5.27 2024.5.26 否 泰博迅睿 1,000.00 2021.5.19 2025.6.15 否 君安技术 1,000.00 2021.6.29 2024.6.29 否 4、关联投资 2021年6月,公司向参股公司晶睿电子增资3,000万元,增资后,公司持 有晶睿电子27.27%股权。 5、关联方往来 4-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联方应收项目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1.0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新大陆自动 - - 30.61 62.82 应收账款 合计 - - 30.61 62.82 新大陆自动 - 12.62 15.45 73.45 应收票据 合计 - 12.62 15.45 73.45 晶睿电子 698.71 预付款项 合计 698.71 新大陆自动 - - - - 应收款项融资 合计 -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销售均为按照 市场交易价格作价,关联方应收应付款及其他应收应付款均为发行人与关联 方采购、销售产生,且所涉金额较小;关联担保均为发行人为其子公司提供 担保,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不 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三)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2项专利 权,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证号 号 类别 权人 方式 权利 条码扫描设备及用于条 ZL 2020 2 实用 民德 原始 1 2020.12.21 无 码扫描设备的安装座 3106091.7 新型 电子 取得 一种条码识读设备的自 ZL 2020 2 实用 民德 原始 2 2020.11.30 无 动化功能测试系统 2825624.0 新型 电子 取得 (七)房屋租赁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新增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4-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号 (平方米) 1 深圳市桃花源物 深圳市宝安区桃花源智创 民德自动 4,024.10 2021.10.1-2021.12.31 业运营有限公司 小镇 B14 栋 2A、2B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金额在500.00万 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客户名称 供方名称 销售标的 合同金额 号 1 鼎鑫科技公司 泰博迅睿 功率半导体 USD88.45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金额超过 500.00 万元的 正在履行的重大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需方名称 采购标的 合同金额 1 MURATA COMPANY LIMITED 泰博设计 电子元器件 USD81.05 2 MURATA COMPANY LIMITED 泰博设计 电子元器件 USD103.20 3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 泰博迅睿 电池 6,570.00 3、重大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签署的、正 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如下: 借款余额 序号 合同名称/编号 借款银行 债务人 期限 (万元) 公流贷字第 2021.9.17~ 1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民德电子 233.78 ZX21000000326607 号 2022.3.17 2021 圳中银南普借字第 2021.9.28~ 2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泰博迅睿 490.00 1000391 号 2022.9.27 2021.10.7~ 3 Customer No. 817-729775 香港汇丰银行 泰博设计 USD68.66 2022.1.5 2021 圳中银南普借字第 2021.9.27~ 4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君安技术 600.00 1000390 号 2022.9.26 4-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1 圳中银南普借字第 2021.9.30~ 5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广微集成 970.00 000374 号 2022.9.29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发行人的年度报告、三会会议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三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会 1 2021.10.16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 2021.10.27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监事会 1 2021.9.9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 2021.10.27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 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三)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发布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要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补助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度 软件退税利得 272.34 426.61 394.81 505.98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补贴 32.45 - - - 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30.00 10.00 3.00 高校生招用补贴及社保补贴 4.65 - - - 专利、商标资助费 3.74 10.85 2.00 49.60 展会资助 2.25 - - - 4-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工代训补贴 1.65 - - - 创新券补助 2.50 1.25 0.00 - 深圳市稳岗补贴 0.20 8.99 3.40 2.98 低功耗、高可靠、微型化影像 - - 6.81 12.57 式二维码感知器产业化 应用于物联网数据采集终端 - - - 3.16 的条码识别核心引擎研发 计算机软件补助 - 0.36 0.09 - 深圳科技创新委 2019 年企业 - 59.60 - - 研发资助第二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19 年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 - 41.56 - - 划 污水处理费补贴 - 0.18 - - 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 - - 10.00 -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 - - 7.02 - 计划 研究开发资助 41.00 - 61.40 71.40 上市企业并购重组中介费用 - - 100.00 - 补贴项目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 - - - 14.71 金 合计 390.78 559.40 588.53 660.4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经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二节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次 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 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4-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从珍 黄环宇 许家辉 年 月 日 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