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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德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2022-03-31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
 “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参照《关于规范上市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参照《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民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
                                                          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
 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
 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
                                                          司行为。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
 司行为。
                                                          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
 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 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
 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                                                       ……
(七)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   (七)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九)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十)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分之二以上通过。                                           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十八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
 新增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后续编号顺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