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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德电子:《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比表2022-03-31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比表

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
 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审计工作指   所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财务信息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监督。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
                                                           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经理一名,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
且专职人员(含经理)应不少于三人,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工作   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审
职责相匹配的职业道德操守 和专业能力。                      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
                                                           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
                                                           报告。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
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   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新增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后续编号顺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