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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德电子:《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3月修订)2022-03-31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
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
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
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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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
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
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
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九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
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
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
的干涉。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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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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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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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必要时可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反舞弊职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与反舞弊相关的各类信息之收集整理、分析、传
递、交流等工作并负责反舞弊处理结果的执行、跟进、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有责任关注内部控制系统的薄弱环节,评价内
部控制系统的恰当性和有效性;审计部通过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揭露业务经
营部门存在的风险,来协助防止舞弊。当已在合理程度上确认个人或组织发生了严
重的舞弊迹象时,应该将这种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协助公司完善投诉、举报管理制度,设置舞弊举报热线,
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投诉、举报成为企业反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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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途径。审计部应当确保投诉举报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地传达
至全体员工。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进行反舞弊审计应注意如下方面:
    (一)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方面弄虚作假;
    (二)未经授权、滥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
    (三)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非法使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舞弊给企业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
    (五)员工单独或者串通舞弊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任追
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
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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