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德电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5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
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
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
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
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
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行使投资决策权应以《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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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
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公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履
行如下职能: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
评估,由公司财务部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
外投资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投资项目立项:公司投资部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调研和研究分析后,并
提出是否予以立项的建议。如建议立项,投资部提交立项审批表,报公司总经理审
批。
2、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对项目可行性做出初步的、原则的分析
和论证意见。投资部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
工作或估值工作,应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相关报告整理归档。对于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重大项目,应编制可行性报告草案。
3、有关项目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意见或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
总经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
4、初审通过后,属于总经理决策审批权限内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根据项目
投资金额的大小确定是否应向董事长汇报,不需要向董事长汇报的项目投资,由总
经理决定,需要向董事长汇报的投资项目,在董事长确认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需
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应交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的决策程序。
5、对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项目,在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后,
应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公司还可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及其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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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进行评审。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
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生产或经营安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
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等。
7、投资项目获批准后,由总经理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协议或
合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投资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投资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
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
司管理层汇报。
第十三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投资部
应在该等事实出现 2 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
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在超出总经理的决策权限时应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应针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
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和其他
高风险领域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
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
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和总经理,以便随时掌握
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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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投资企业跟踪管理:
(一)定期(每月或每季,视项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取得投资企业的财务报
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等,并将重要情况及时汇报公司总经理;
(二)参加投资企业的重要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上市工作
项目协调会以及《投资协议》中规定公司拥有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录;
(三)每季度对投资企业进行至少一次访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二十二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
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措施
(一)确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明确开展投资业务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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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实现投资决策、项目执行、项目监督各岗位权
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制定合理的投资流程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四)完善投资协议的交易设计,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权益;
(五)对已投资项目密切跟踪、积极管理;
(六)加强培训与研究支持,团队经验共享,提升公司整体投资水平。
第二十四条 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一)投资部形成方案和相关协议初稿后,将投资方案提交给财务部、审计部
等部门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复审并给出意见。财务部、审计部及相关中介机构负责审
阅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方案,确保其规范性和合法性。
(二)投资部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投资部认为必要时,可
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并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相关
报告整理归档。
(三)公司投资部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
自查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领导。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机制
(一)投资部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投资项目;
定期收集投资项目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建议委派的管理层人
员;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
(二)投资部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投资
项目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及其他对公司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投资部应当及
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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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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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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