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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1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予以确认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40,418,153.83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自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止,公司在实施“年产 22,000
吨打孔无纺布项目”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工程设备款以及海外设备采购款的支
付。为保障募集资金使用安全,避免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差错,以及因应海
外设备采购过程中的换汇、信用证支付、海关代缴税款等无法直接使用募集资金
支付等问题。公司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预先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然后再计算应由募集资金项目
承担的金额归还至自有资金账户。公司的上述做法形式上类似于“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但目的是为了保障募集资金使用
安全,避免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差错,且客观上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0,418,153.83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江曼霞                     黄健雄                      李培功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