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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江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2019-01-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江
股份”、“公司”)的保荐机构,就延江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19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 19.4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52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5,121.87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403.13 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 519 号)。

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
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2017 年 5 月 11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条款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附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2015 年修订)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确实履行。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说明

       为适应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将所募集资金
投资于年产 22,000 吨打孔无纺布项目。项目已经厦门市翔安区发展与改革局翔
发改备(2015)12 号备案,并取得了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的同意批复文
件(厦环翔审[2015]130 号)。自上市以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建设打孔无纺布
生产车间,并购置多条无纺布生产线和实验线,募投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止期间,公司先以自筹资金由自有资
金账户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后从募集资金账户将人民币 40,418,153.83 元
转至自有资金账户,其中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从募集
资金账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 0.00 元,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止期间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
40,418,153.83 元。

    公司上述做法形式上类似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公司上述置换的资金均用于年产 22,000 吨打孔无纺布的募投项目
建设,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情形,也不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和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上述资金置换未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产生不利影
响。

四、公司履行的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予以确认的议案》,对公司 2018
年上述募集资金的置换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止期间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及鉴证
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 0001 号),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
反映了延江股份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止期间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止期间,公司先以自筹资金由自有资
金账户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后从募集资金账户将人民币 40,418,153.83 元
转至自有资金账户,其中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从募集
资金账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 0.00 元,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止期间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
40,418,153.83 元。公司上述做法形式上类似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上述置换的资金均用于年产 22,000 吨打孔无纺
布的募投项目建设,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情形,也不存在擅自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上述资金置换未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建
设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公司本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其决策程序及信息
披露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并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时发表明确意
见。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对 2018 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事项予以确认。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一忠                   洪如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