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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江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3-30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翔安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翔安区
内厝镇上塘社区 363 号致富楼 299 室; 内厝工业区后堤路 666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61101。                   36110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前款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过。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票。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