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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7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1、《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
    2、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5月26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11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江曼霞                   黄健雄                   李培功




签字日期: 202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