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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7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专户存放、规
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
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除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
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事项延期的议案》,为了提高本公司资金流动性,同时为了满足美国子
公司 Yanjan USA LLC 日常经营资金的需要,保障其业务的正常运营,同意将为
Yanjan USA LLC 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 1,000 万美元担保的期限延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内,2021 年 1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为新加坡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新加坡下属全资子公司 YJI
Singapore Holding Pte. Ltd.(以下简称“新加坡控股”)及新加坡控股之全资子
公司 Yanjan International Trading Pte. Ltd.(以下简称“新加坡贸易”)的业务开
展,促进其提高运营能力,公司拟为新加坡控股和新加坡贸易向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贸易融资额度、融资租赁等或向供应商申请采购账期额度等业务提
供担保。根据业务拓展规划,公司拟为新加坡控股和新加坡贸易提供担保合计不
超过 1,000 万美元,担保期限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基于子公司美国延江、新加坡控股、延江国际业务发展
需要,公司拟继续为前述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贸易融资额度,
融资租赁或向供应商申请采购账期额度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拟为美国延
江提供担保合计不超过 1,000 万美元(该担保额度包含上期已发生、延续到本期
的担保额及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拟发生的担保额,即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公司为美国延江提供的担保额
度都将不超过 1,000 万美元);公司拟为新加坡控股和延江国际提供担保合计不
超过 2,000 万美元(该担保额度包含上期已发生、延续到本期的担保额及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拟发生的担保额,即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公司为新加坡控股和延江国际合计提供的担保额
度都将不超过 2,000 万美元),本次担保期限为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
    其中,美国延江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共持有美国延江 65%的股权。当
本公司为美国延江提供担保时,美国延江的少数权益股东 DCT Holding LLC(持
有美国延江 30%的股权)将按担保额度的 30%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美国延江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加坡控股和延
江国际为公司全资下属子公司,公司对该等子公司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
权,且公司为美国延江提供担保时,美国延江的少数权益股东 DCT Holding LLC
将按担保额度的 30%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因此,公司为前述子公司提供担保风
险可控。
    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将用于上述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贸易
融资额度,融资租赁或向供应商申请采购账期额度等业务,有利于保障各子公司
的正常运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廖山海                  王颖彬                  常智华


签字日期: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