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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江股份: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0-25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8                证券简称: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9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公
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接。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
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于近日与保荐机构国泰
君安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
安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19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 2,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9.4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48,525.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 5,121.8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3,403.13 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 519 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存储方式               账号                 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活期        4100028629200024234         19,246,888.74
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
    其它募集资金 3500 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月 14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
并继续购买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00028629200024234,截至 2021 年 07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983.53 万元;用于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余额为¥5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2,000 吨打孔
无纺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
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仕宇、陈根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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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国泰君安签署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