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30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厦
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事前查阅了关于预
计美国子公司对外投资暨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美国子公司对外投资暨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基于 SpinTech LLC 拥有的资质及渠道等优势,子公司
美国延江对 SpinTech LLC 投资取得其 100%股权,有利于美国延江拓宽业务领
域,符合美国延江未来业务规划,关联交易对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廖山海 王颖彬 常智华
签字日期:202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