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江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30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8 证券简称: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7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
报”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说明。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的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 1月 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
列报”内容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
起开始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规定执
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
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
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
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
资产成本。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 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
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2、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
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三)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1、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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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
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
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
收款”项目中列示。
2、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
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
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
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
3、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
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的
相关规定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
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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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