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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延江股份: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0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132 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北 京 植 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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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132 号


致: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延江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延江股份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延江股份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 年 10 月 19 日,延江股份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

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内厝)工业集中区后堤路 666 号 5 楼会议室召开。

    延江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 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延江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延江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延江股份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延江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延江股份董事会。



    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9,849,525 股,占延江股份股本总额 53.8308%。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49,791,3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80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58,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0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有延江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延江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延江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股份进行回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833,2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833,2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3.《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833,2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

反对 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 1、议案 2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3 属于普通决议议

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延江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延江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延江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
               龙海涛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郑   超




                                                 _________________
                                                        孙继乾




                                               2022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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