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7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
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和印花税的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以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和印花税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和印花税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操作便利
性,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
作流程。该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款项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廖山海 王颖彬 常智华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