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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信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3月)2019-03-30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
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
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部,审
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
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会议召开前二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