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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信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3月)2019-03-30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分)
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
披露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
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
会视情节酌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