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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信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27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孚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
审慎、负责的态度,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我们已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
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已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并结合
公司情况,公司对本次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对象、定
价原则和限售期等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
    三、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调整,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涉及的发行对象、定价原则和限售期等事项进行了更新修订。修订
后的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后的《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调整,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涉及的发行对象、定价原则和限售期等事项进行了更
新修订。修订后的《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说明,有助于
投资者了解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后的《中孚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综上所述,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第四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志勇、王连海、付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