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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信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01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公
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
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
防范作用。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资产减值和核销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规定,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
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
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我们认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对公司 2019 年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此出具的《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如实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我们认同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的鉴证意见。
    六、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
的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至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独立董事薪酬的调整是公司参照行业内其他上市公司薪酬
水平,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薪酬进行的调整,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
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公
司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
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孚安全提供担保的
相关事项。
    十、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采取了回避表决。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
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19 年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
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中的关联交易事项。
此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规则,交
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同意补充确认公司 2020 年已发生的购买结构性存款的事项。
同时,我们认为,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
以部分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3 个月的保本的结构性存
款,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性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用于
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资金额度不超过 9,000 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滚动使用。
    十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执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
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十三、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中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聘
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
的职责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魏东晓、陈志江、孙强、贾锋、刘海卫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王贯忠、张国艳、杨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志勇         王连海            付林




                                                  202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