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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信息: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4-11  

						证券代码:300659          证券简称:中孚信息          公告编号:2020-043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0 年 3 月 11 日,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2 号院 5 号楼 15 层第一会议室,
同时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以远程视频会议形式在济南市奥盛大厦 2 号楼 16 层
第一会议室设立分会场。
    实际出 席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东 及股 东的 委托 代理 人 37 人, 代表 股份

71,258,2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6719%。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人 9
人,代表股份 69,240,3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1521%。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2,017,878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519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东晓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会议等方式出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5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76,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5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76,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58,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76,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烁、姜昕出席了本次会议并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

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