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信息: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4-23
证券代码:300659 证券简称:中孚信息 公告编号:2020-055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权益首次授予日:2020 年 4 月 22 日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116.05 万份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56.55 万股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2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万份)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116.55 80.02% 0.88%
务)骨干(193 人)
预留 29.10 19.98% 0.22%
合计 145.65 100.00% 1.1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
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157.05 80.03% 1.18%
务)骨干(195 人)
预留 39.20 19.97% 0.30%
合计 196.25 100.00% 1.4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
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本激励计划的等待/限售期和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
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一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二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第三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1)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
致;
(2)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一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第二个行权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4、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
(1)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
部分一致;
(2)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
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五)本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分
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或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或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行权期
10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①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
一致;
②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或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或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行权期
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
据,且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2)部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考核年度内,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各部门按照考核年度
年初制订的部门业绩考核方案,确定部门当年总体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额。
公司各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及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对应的部门当年股票期权
可行权的数量及处理方式根据下表确定:
① 业绩考核占比大于或等于50%的部门
考核结果 实际业绩完成情况 处理方式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
P≥80%
额全部行权
达标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
50%≤P<80%
额×P”,其余部分由公司注销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
不达标 P<50%
额不能行权,由公司注销
② 业绩考核占比小于50%的部门
考核结果 实际业绩完成情况 处理方式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
P≥90%
额全部行权
达标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
70%≤P<90%
额×P”,其余部分由公司注销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
不达标 P<70%
额不能行权,由公司注销
“P”指各部门当期实际业绩完成率,计算方法由公司决定。
根据部门业绩考核结果,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部门的划分及考核由公司决定,部门内的激励对象是指考核年度结束时在该
部门任职工作的激励对象。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
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部门
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S、A、B、C 和 D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考核评价表
评价标准 S A B C D
行权比例 100% 100% 100% 70% 0
激励对象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年三个会计
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
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①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
致;
②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
据,且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部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考核年度内,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各部门按照考核年度
年初制订的部门业绩考核方案,确定部门当年总体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额。
公司各部门的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及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对应的部门当年
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数量及处理方式根据下表确定:
① 业绩占比大于或等于50%的部门
考核结果 实际业绩完成情况 处理方式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P≥80%
股票份额全部解除限售
达标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50%≤P<80%
股票份额×P”,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不达标 P<50%
股票份额不能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 业绩占比小于50%的部门
考核结果 实际业绩完成情况 处理方式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P≥90%
股票份额全部解除限售
达标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70%≤P<90%
股票份额×P”,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不达标 P<70%
股票份额不能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P”指各部门当期实际业绩完成率,计算方法由公司决定。
根据部门业绩考核结果,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部门的划分及业绩考核由公司决定,部门内的激励对象是指考核年度结束时
在该部门任职工作的激励对象。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
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度=部门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S、A、B、C 和 D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评价表
评价标准 S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70% 0
当期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
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3 月 13 日至 2020 年 3 月 22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
明》。
(三)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
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权
益: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
四、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0 年 4 月 22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16.05 万份
(三)首次授予人数:192 人
(四)首次行权价格:73.75 元/份
(五)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 占首次授予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万份) 期权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116.05 100.00% 0.87%
务)骨干(192 人)
合计 116.05 100.00% 0.8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0 年 4 月 22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56.55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194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36.88 元/股
(五)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156.55 100.00% 1.18%
术(业务)骨干(194 人)
合计 156.55 100.00% 1.1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
格,公司取消授予其的股票期权 0.5 万份、限制性股票 0.5 万股。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93 人调整为 192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16.55 万股调整为 116.05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95 人调整
为 194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7.05 万股调整为 156.55 万股,预留权
益不变。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七、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
型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
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
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0年4月22日用
该模型对授予的116.0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
(1)标的股价:82.20 元/股(授权日公司收盘价为 82.20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
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9.1334%、28.9355%、26.6662%(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
近一年、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 %、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28%、0.44%、0.44%(采用公司最近 1 年、2 年、3 年的平
均股息率)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已确定2020年4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则2020年-2023年股票期权成本摊
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的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16.05 2,125.36 765.88 815.43 434.79 109.27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
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已确定 2020 年 4 月 22 日为首次授予日,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对 2020-2023 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股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56.55 7,094.85 2,759.11 2,719.69 1,300.72 315.33
(三)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9,220.21 3,524.98 3,535.12 1,735.51 424.60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
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
影响。
2、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
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
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公司筹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十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
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成就。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2 日,向 192 名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 116.05 万份,向 19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56.55 万股。
十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2 日,
向 192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16.05 万份,向 19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56.55 万股。
十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孚信息本次调
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满足《激励管
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
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五、备查文件
1、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