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20]海字第 097 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20]海字第 097 号 致: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中孚信息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 具的文件、证明、陈述做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报告,本所律师未被授权 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七)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备案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此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备案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备案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九)本所律师在《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除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被修改的事项外均 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批准 1、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 2019 年 12 月 17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度)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等议案。 2、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 2020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对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 (二)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的核准 2020 年 6 月 5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孚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10 号),核准本次非公 开发行,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发 行条件,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2020 年 7 月 7 日至 10 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邮件或快递的方式共发出 148 份《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 书》”),包括:截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 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5 家,证券公司 15 家,保险机构 5 家,以及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董事 会决议公告后,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提交认购意向书的 73 名投资者。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符合《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发给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九次会议、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限内,即 2020 年 7 月 10 日下午 13:00-17:00 期间,薄记中心共计收到 43 份申购报价单,所有申 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文件。经核查,43 名申购对象中有 5 名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另外 38 名申购对象已按时足额缴纳 了申购保证金。上述 43 名申购对象均已向主承销商提供了无关联关系承诺,共 43 名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 序 发行对象 关联 锁定期 申购金额 获配股数 发行对象 格(元/ 号 类别 关系 (月) (万元) (股) 股) 66.90 4200 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无 6 55.80 10080 700,000 49.30 10080 66.60 2100 2 周雪钦 自然人 无 6 61.80 5000 833,333 51.50 7000 3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无 6 64.00 2100 350,000 63.50 4290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无 6 60.20 8390 1,398,333 57.20 8490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5 证券公司 无 6 62.10 2320 386,666 限公司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2.00 2100 6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公司 无 6 350,000 55.00 4900 分红-个人分红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2.00 2400 7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公司 无 6 400,000 55.00 4500 投连-创新动力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公司 无 6 62.00 2300 383,333 投连-行业配置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公司 无 6 62.00 4000 666,666 传统 1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无 6 61.80 5000 833,333 11 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 无 6 61.80 2150 358,333 南京红证利德振兴产业投资 12 其他 无 6 61.70 5000 833,333 发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1.30 3000 天津易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资产管理 13 无 6 57.30 6000 500,000 司 公司 53.80 12000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无 6 61.30 3500 583,333 15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公司 无 6 61.30 5100 850,000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16 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 保险公司 无 6 60.80 2100 350,000 司年金计划-国寿养老 17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保险公司 无 6 60.80 4000 666,666 公司-国寿养老红运股票型养 老产品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18 公司-国寿养老策略 9 号股票 保险公司 无 6 60.80 3000 500,000 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19 公司-国寿养老策略 2 号股票 保险公司 无 6 60.80 2100 350,000 型养老金产品 60.50 2100 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无 6 57.50 2100 350,000 54.50 2100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21 公司-国寿养老研究精选股票 保险公司 无 6 60.00 3000 240,004 型养老金产品 60.00 2100 2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无 - 57.50 2100 0 55.00 2100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23 保险公司 无 - 60.00 2100 0 司-成长精选 60.00 2100 24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 无 - 0 55.00 4100 60.00 3000 天津中冀万泰投资管理有限 25 其他 无 - 59.00 5000 0 公司 58.00 6000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无 - 58.90 3000 0 58.90 2100 27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号 保险公司 无 - 0 56.80 4200 28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增 保险公司 无 - 58.90 2100 0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无 - 58.40 2100 0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30 保险公司 无 - 58.20 2100 0 司-远见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31 保险公司 无 - 58.20 2100 0 司-定增 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昀锦 32 其他 无 - 57.00 2400 0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昀锦 33 其他 无 - 57.00 2400 0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昀锦 34 其他 无 - 57.00 2400 0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昀锦 35 其他 无 - 57.00 2400 0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36 公司-国寿养老策略 8 号股票 保险公司 无 - 56.00 2100 0 型养老金产品 3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无 - 56.00 2100 0 55.80 2300 38 李茂红 自然人 无 - 55.70 3000 0 48.80 500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9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 保险公司 无 - 55.00 2100 0 年金计划 55.00 2100 4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无 - 50.00 3500 0 48.00 5000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41 证券公司 无 - 55.00 12000 0 有限公司 51.10 2200 42 杨伟 自然人 无 - 0 50.10 2100 43 赵素楼 自然人 无 - 47.50 2100 0 11,883,33 小计 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以上有效报价之《申购报价单》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对象确定 根据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0 年 7 月 8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底价为 47.03 元/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格为 60.00 元/股,发行数量为 11,883,333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12,999,980.00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21 家,未超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 35 家投资者上限,且均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送 认购邀请书的 148 名特定对象名单内。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序号 投资者名称 配售对象名称 (股) (元) 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0,000 42,000,000 2 周雪钦 周雪钦 833,333 49,999,980 3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0,000 21,000,000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98,333 83,899,980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 5 386,666 23,199,960 限公司 公司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 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 350,000 21,000,000 -个人分红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 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 400,000 24,000,000 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创新动力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 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 383,333 22,999,980 行业配置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 666,666 39,999,960 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 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3,333 49,999,980 8 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 358,333 21,499,980 南京红证利德振兴产业投资 南京红证利德振兴产业投资发 9 833,333 49,999,980 发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易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10 天津易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 30,000,000 司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83,333 34,999,980 12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50,000 51,000,000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年 350,000 21,000,000 金计划-国寿养老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国寿养老红运股票型养老产 666,666 39,999,960 品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13 公司 司-国寿养老策略 9 号股票型养 500,000 30,000,000 老金产品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国寿养老策略 2 号股票型养 350,000 21,000,000 老金产品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240,004 14,400,240 司-国寿养老研究精选股票型养 老金产品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 21,000,000 合计 11,883,333 712,999,98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管理暂 行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四)缴款与验资 1、2020 年 7 月 13 日,发行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 21 名发行对象 发出了《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 通知书》”。通知全体发行对象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 17:00 前将认股款汇至主承销 商指定账户。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 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2020 年 7 月 22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 报告》(大华验字[2020] 000380 号),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止,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资金人民币 712,999,980.00 元已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 3、2020 年 7 月 22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379 号),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止,中孚 信息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712,999,98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等发行费 用 ( 不 含增 值 税 )人 民 币 12,822,059.75 元 ,实 际 募 集资 金 净额 人 民币 币 700,177,920.25 元,其中计入股本 11,883,333.00 元,余额 688,294,587.25 元 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管 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股票认购合同的签署 截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已与全部认购对象签订了《中孚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合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股票认购合同》真实、合 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 购报价单》《股票认购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等文件,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 计 21 名投资者,均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合法存续的机构,具备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 上述机构认购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下: 1、周雪钦,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5012******,为中国境内自然人,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周雪钦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相关股票。 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对象基本信息表》《产品认购信息表》《经营证券 期货业务许可证》等文件,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公 募基金管理公司,本次以其管理的华夏创新前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基金 华益 1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参与认购,上述产品均为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 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3、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对象基本信息表》《产品认购信息表》《经营证券 期货业务许可证》等文件,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 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本次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 案登记手续。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泰达宏利价值 成长定向增发 778 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EJ933)、泰达宏利同泰 7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LC989)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 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对象基本信息表》《产品认购信息表》《经营证券 期货业务许可证》等文件,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公 募基金管理公司,本次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财通基金国元证券 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LB992)、财通基金博永宏域二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LC227)、财通基金证大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 品编码 SLJ595)、财通基金源动力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JZ862)、 财通基金玉泉慧智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LC151)、财通基金玉泉 96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JX827)、财通基金-玉泉 20 号-郝慧资产管理 合同(产品编码 SC4440)、财通基金玉泉 96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JX174)、财通基金玉衡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JX832)、财通 基金玉衡定增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LE859)、财通基金玉衡定增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JZ388)、财通基金玉衡定增 9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产品编码 SLH668)、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LE302)、财通基金千帆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JV538)、财通基金 汇盈多策略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JZ526)、财通基金汇盈多策 略分级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LF276)、财通基金玉泉 892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GM578)、财通基金希瓦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 品编码 SLJ157)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5、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产品认购信息表》《申购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文件,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为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本次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 参与认购,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 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广发 资管定增多策略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SJX999)、广发资管定增多 策略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SJZ104)、广发资管定增多策略 3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SLE430)、广发资管申鑫利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JB198)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 6、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产品认购信息表》《申购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等文件,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保险类投资 者,其参与本次认购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分红-个人分红、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 创新动力、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 置、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 募基金的备案程序。 7、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产品认购信息表》《申购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文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成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其参与本次认购的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二组 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 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8、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产品认购信息表》《申购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等 文件,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 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9、南京红证利德振兴产业投资发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产品认购信息表》《申购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等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南京红证利德振兴产业 投资发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产品编码:SGZ959),其管理人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私 募基金子公司。 10、天津易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产品认购信息表》《申购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等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易鑫安资管鑫赏 10 期 私募基金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编码:SN4697), 其管理人天津易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0892)。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产品认购信息表》《申购对象申购对象出资方基本信 息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文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 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12、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产品认购信息表》《申购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等文件,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保险类投资 者,本次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 金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各机 构)“公文发布登记簿”显示,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中意 资产-定增优选 2 号资产管理产品已经完成产品备案。 13、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产品认购信息表》《申购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保 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等文件,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类投资者, 其参与本次认购的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年 金计划-国寿养老、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养老红运股票型养老产 品、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养老策略 9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 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养老策略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人寿 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养老研究精选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 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产品认购信息表》《申购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文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 立的证券公司,本次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国信证券鼎信定增 精选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SJW084)、国信证券鼎信定增精选 2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SJW085)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提供的《承诺函》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合核查,21名认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 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 间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形;该等认购对象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 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 有效。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发行预案及发行方案的有关规定。 3、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以及公司 与认购对象正式签署的股票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要 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会远 秦 颖 姜 昕 2020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