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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信息:《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08-28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于公司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授予限制性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同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体系,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1166 号奥盛大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 7000 号汉峪金谷
厦 2 号楼 15-16 层,邮编:250101。                    A1-5 号楼 25 层,邮编:250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2,766,280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6,602,181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

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应当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说明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2,766,280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6,602,181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之一的除外: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前款第(三)项、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前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前款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其他情形。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

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

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    者在卖出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所有,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个月时间限制。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性质的证券。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式作出决议;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十三)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式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修改本章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四)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三)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三)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十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

相关决策、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属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约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

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公司还将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董事会对非关联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的范围以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担保;           规则的规定为准):

(二)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董事会对非关联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除外。交易的范围以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一)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担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0%以上,50%以下(不包含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50%(含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不超过3000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万元,或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但比例未超过50%的;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下(不包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万元;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但比例未超过50%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不包含50%),且绝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金额超过5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或绝对金额超过3000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万元,但比例未超过50%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

的10%以上,50%以下(不包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

万元,不超过300万元;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但比例    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未超过50%的;                                         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    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经累积计算的发生额超过上述权

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限,应当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按

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照相关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范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围。

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经累积计算的发生额超过上述权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限,应当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按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不

照相关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范    超过3000万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或与关联

围。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

述数额的,属重大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需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                      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

由总经理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当公司与同一关联自    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时,则此后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

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当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时,则此后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金额低于100万元,或金额高于

100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低于0.5%

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当公司与

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

时,则此后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0.5%(含0.5%)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

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

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由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