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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信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8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了对全资子公司中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外,公司
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
担保情况,也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数量及回购价格。
    三、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回购注销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部分的 80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
绩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2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预
留部分的 20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 2 名激励对象
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
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我们认为,为提高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以部分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3 个月的保本的结构性存款,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性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包含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保本型
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委托理财的总金额不
超过 10,000 万元。
   六、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采取了回避表决。董
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度增加与关联方山东方寸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是基于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
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中的关联交易事项。此项关
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规则,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贯忠、张国艳、杨蕾

                                                           2020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