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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信息: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03-31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在其名下
的本公司股份应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制。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
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
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
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
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
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
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股发生变动后应及
时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
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深交
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
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
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经参照修订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