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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信息: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年3月修订)2021-03-31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
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
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
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孚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
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组
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
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权限

    第六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并向
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具体职责权限经总经理办公会
议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公司的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核算
和资金调度等工作。
    第七条 总经理享有的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的权限如下:
    (一)总经理对非关联事项的决策权限
    1、交易(范围以《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的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的绝对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的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的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
原则。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总经理对关联事项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金额在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
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当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万元时,则此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金额在低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单笔金额
3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
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当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1000万元时,则此后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
定进行批准。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三)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由总经理决定。
    第九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内部管理
事项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总经理根据有关程序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报请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应附该人选的简历和工作
业绩材料。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行政和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
况时,总经理应提请董事会予以解聘,总经理不提议解聘的,对由此产生的后果
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总经理制订公司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包括岗位责任、考勤、人员录用
原则、考核标准、聘任及解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等)、安全保卫、卫生环保、
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等规章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使公司
的管理标准化。
    (三)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要
求,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内容分为定期业务
报告和临时业务报告:
    (一) 定期业务报告包括中期业务报告和年度业务报告,总经理应按时向
董事会作定期业务报告,并将以上业务报告抄报公司监事会。
    (二) 临时业务报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时,总经理应
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作出书面或口头报告。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
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总经
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需要,经总经理同意,其他人员可以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通常于当月第一个工作周
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
副总经理请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
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人员。
    第十六条 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2天向总经理办公
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重要议题的讨论材料须提前2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阅知。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传达学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文件、指示、决定;
    (二)传达、制订和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三)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人员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任免事项;
       (九)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听取各部门及重要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十一)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并妥善
保管。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别、会次、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重要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定
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要妥善保管存档。
       第二十一条 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
回。
       第二十二条 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低
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