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孚信息: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2021年股权激励的法律意见书2021-04-0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86-10-65219696          传真:86-10-88381869
                              目       录

一、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2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3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程序.......................... 8
四、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 10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11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 12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2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12
九、结论性意见..................................................... 13




                                   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孚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中孚信息本次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
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办法》”)、《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涉及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
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
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孚信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1
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并无隐瞒、虚假或者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孚信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中孚信息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同意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一、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中孚信息系由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
月20日,中孚信息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山东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000280170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中孚信息于2017年5月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中孚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55号),核准发行新
股不超过2,040万股;2017年5月24日,深交所核发《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30号),中孚信息于
2017年5月26日开始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中孚信息”,股票代码300659。
    中孚信息发行的股票自被批准上市交易以来一直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并未出
                                   2
现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3、中孚信息现持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7357889006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孚信息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在深交所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
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2879号《审
计报告》、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中孚信息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中孚信息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孚信息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中孚信息具备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1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包括释义,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激
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股票来源及数量、激励对
象分配情况、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
方法、授予与归属条件、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
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
据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确定的
职务依据为“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计划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01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2)核心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以
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
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预留权益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标
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根据《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A股普通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77.50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68.9141万股的1.67%。其中首次授予302.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68.9141万股的1.33%,首次授
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13%;预留7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22668.9141万股的0.3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87%。
    2020年公司实施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截止目前,首次
授予部分尚有248.48万股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有184.48万份股票期权尚未行
权,合计432.96万股权益,加上本次授予的377.50万股权益,合计810.46万股,
                                  5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3.58%。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
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预留权
益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
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
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
次激励计划中预留比例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
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姓名         国籍         职务                                    公告日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比例
                                                                      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副总
  刘海卫      中国                          10.00       2.65%          0.04%
                         经理
  孙宏跃      中国       副总经理           5.00        1.32%          0.02%

  王国琼      中国       副总经理           8.00        2.12%          0.04%

   张丽       中国       财务总监           5.00        1.32%          0.02%
二、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274.50         72.72%         1.21%
骨干(共 197 人)
               预留                         75.00       19.87%         0.33%

               合计                         377.5      100.00%         1.67%
                                        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列明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其各自和/
或合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
《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有
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上市规则》第8.4.3条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和确定方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六)项、第二十三条、《上市规则》第8.4.4条的规定。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归属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归属条件的
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七)项、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上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
    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的相关规定,本
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上市规则》第8.4.6
条的规定。
    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10、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所
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1、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争议解
                                    7
决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
第九条第(十二)项、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12、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
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事项及具体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中孚信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
如下法定程序:
    1、2021年3月31日,中孚信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1年3月31日,中孚信息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1年3月31日,中孚信息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021年3月31日,中孚信息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主要骨
                                   8
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审
议通过了《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核查意见的议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权激励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孚信息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法
律意见书。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中孚信息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出席
中孚信息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6、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中孚信息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的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了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中孚信息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中孚信息仍然需要根据《管理办法》,按照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
                                  9
序。

       四、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激励对象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01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以
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
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10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及《上市
规则》8.4.2 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决议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11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且该等内容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得了现阶段所需要的批准,但最终实施仍需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还将就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向公司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
表决时,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前述程序安排能够使公司股
东通过股东大会充分行使表决权,表达自身意愿,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三)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存在违规披露信息的情形。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内容、程序、信息披露等方
面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1名公司董事刘海卫,
其在董事会表决时依法进行了回避,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12
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孚信息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
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符合规定;中孚信息不存在为激励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
表决时依法进行了回避。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会远                                   陈   烁




                                                      赵   妍




                                              2021 年 3 月 31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