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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孚信息: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1-10-28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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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 3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 3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 4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 4

第六章 其他事项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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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包
含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
分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
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
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
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捐赠人的捐赠意愿,
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
活动。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
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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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
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
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
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通过依法成立的非盈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
事业单位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
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
和谐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
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
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
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金额在 200 万元以内的捐赠,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负责审
批;单笔或累计金额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内的捐赠,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
实施;
    (二)单笔或累计金额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内的捐赠,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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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笔或累计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捐赠,捐赠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
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提出捐赠申请,经
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证券部门根据捐赠情况确定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事宜。
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
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捐赠后取得合规收
据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向受赠方取得合法、
有效的凭据、图文资料、捐赠证明等材料,报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归档并由行政管理部
门建立备查账簿。
    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捐赠行为进行检查和审计,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
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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