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孚信息:民生证券中孚信息2022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22-04-23  

                                                    甲方合同编号:CG-202204190001-FW

                   合同编号:【(DY)民生-兴业-2022 合第【1】号 】




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者: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代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目录
前言....................................................................................................................................... 2
一、释义................................................................................................................................ 4
二、声明与承诺 ..................................................................................................................... 8
三、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8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21
六、委托资产........................................................................................................................ 22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9
八、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 35
九、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37
十、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38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 41
十二、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43
十三、委托资产的估值.......................................................................................................... 46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55
十六、信息披露与报告.......................................................................................................... 56
十七、风险揭示 .................................................................................................................... 60
十八、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68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 69
二十、委托资产的清算.......................................................................................................... 72
二十一、保密........................................................................................................................ 74
二十二、违约责任................................................................................................................. 75
二十三、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 77
二十四、通知与送达 ............................................................................................................. 78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81
二十六、其他事项................................................................................................................. 82
附件一:风险揭示书 ............................................................................................................. 84
附件二:公章及预留业务章................................................................................................... 94
附件三:投资经理变更通知书(样本) ................................................................................. 95
附件四:《初始现金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样本) ............................................................ 96
附件五:《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样本) ...... 97
附件六:《委托资金认购/追加申请书(第 i 期)》(样本) ................................................. 98
附件七:《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 .......................................................................... 99
附件八: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划款指令.............................................................. 100
附件九: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样本) ............................................................................... 101
附件十: 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 102
附件十一: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报告模板............................................................................ 103




                                                                 第1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前言

    为规范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 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投资
者、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
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
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信息”)
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
得并持有标的股票。投资者声明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
险承受能力调查表,投资者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并根据
自身能力审慎决策参与本计划,对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
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也不限定损失金额或比

                                   第2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例。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
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属于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在管理本单一计划过程
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操作风险、合同变更风险、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风险、高仓位与高集中
度风险、管理风险、金融监管风险、政策变化风险(含税收、标的投资、产品交易
结构等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延期清算或二次清算风险、无法及时足额提取委托
资产、本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本计划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其他特定风险等。投资
者在投资本单一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单一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与风险揭示书,
全面认识本单一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读市场,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第3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一、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指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指导意见》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
               发并实施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运作管理规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指 2016 年 7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
《暂行规定》   起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
               行规定》。

               指 2019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单一
《单一资管计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
划合同指引》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单一资产管理
               指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代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计
业务投资者、
               划)
投资者

单一资产管理
业务管理人、   指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证券”。
管理人

单一资产管理
业务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托管人

                                  第4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单一资产管理
                指受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当事人、
                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
 合同当事人

 中孚信息       指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员 工 持股计
                指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划、本计划

 建仓期         本计划成立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清算抛售期 /
                指标的股票锁定期结束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抛售变现期间
 变现期

 本合同、资产
 管理合同、单   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本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
 一资产管理合   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补充及变更。
 同

                指《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说
                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
 计划说明书
                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中国
                证监会或其指定的授权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工作日、交易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日             正常交易日。

                指本计划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完成资产管理合同签署之
 合同成立日
                日。

                委托资产的估值日为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和清算期间
 估值日
                的每个工作日。

                指本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进行委托财产追加/提取的工
 开放日
                作日。

 资产委托起始
 日、计划成立   以成立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日

                                 第5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到期   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
日             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

计划存续期、   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计划存续期限 10 年,自本计划成立之日
存续期         起计算。

               指在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
追加
               委托财产的行为。

               指在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取
提取
               委托财产的行为。

               指计划财产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
计划资产总值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计划资产净值   指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指计算评估计划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计划资产净值的
计划财产估值
               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流动性受限资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产             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关联方         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的关联方。

委托资产专用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
账户           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托管账户(专   指专门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保管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
户)           产的账户。

               指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于本合同
专用资金账户
               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资金账户。

               指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用于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
其他专用账户
               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第6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指根据本合同,投资者首次交付给管理人的资金以及参与的
委托资金
               资金。

               指投资者交付给管理人管理、运用的资金,管理人因该委托
委托资产       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
               入委托财产。
投资收益       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财产取得的收益。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
               行或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
               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
不可抗力
               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管理人、托管人交易系统和通信线
               路瘫痪、故障等。

               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合同下,安全不具
资产(或者资
               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
金、本金)安
               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
全
               准。

               托管人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本资产管理合
信义义务
               同约定范围内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等托管人职
               责。




                                  第7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管理人承诺在投资者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3、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
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
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
户合法权益;
    5、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也不限定投资损失金
额或者比例;
    6、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7、管理人如接受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计划,管理人
应当对托管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报告。
    (二)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业务的资格;
    2、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
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4、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
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第8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1、投资者符合《运作管理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
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投资者具有合法的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
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
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
低于 4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
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
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合格投资者委托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规模
为 1000 万元。
   2、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身份证明、财产收入情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
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承诺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投资者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
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且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投资者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在使用筹集的资金参与本单一
资产管理业务时,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文件

                                  第9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4、投资者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
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
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
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投资者如为银行类分支机构客户,投资者承诺已取得总行合法授权其参与单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6、投资者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
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
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
备案或者登记;
       7、投资者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
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
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8、投资者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对本
金或收益的承诺和保证。
   9、投资者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托管人的要求管理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即托管账户),不实施任何使得该账户失效的行为;
   10、投资者声明已经阅读托管人与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了解托管人的职责,
以及托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托管人对托管账户的任何操作视为已得到了授权;
       11、投资者承诺遵守反洗钱、税收监管等法律法规要求,并承诺不存在洗钱情
形,同意配合管理人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职责;
   12、投资者承诺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过程合法合规,已取得持有人的认可,已
获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充分授权并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订资产管理合
同;
   13、投资者承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在同一时间全部有效存续的员工
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中孚信息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 10%;

                                     第 10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14、投资者特别承诺事项
   投资者特此承诺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已满足以下要求:
   (1)依法合规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已充分知悉,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
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4)其他特别承诺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来源于中孚信息正式员工合法薪酬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合法
合规资金来源等。投资者承诺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
管理产品。
   员工持股计划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
       中孚信息员工参与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公司股份权益,应当与员工通过
其他方式拥有的公司股份权益合并计算,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本计划成立
后及时、准确的向管理人提供信息敏感期信息,并承诺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等关联方通过本计划持有中孚信息股票以
及所持有股票变动的,投资者承诺将监督以上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不进行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法律行为。




                                   第 11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三、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合同当事人
    投资者姓名(或公司名称):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代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
持股计划)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 7000 号汉峪金谷 A1-5 号楼 25 层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 7000 号汉峪金谷 A1-5 号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魏东晓
    联系人:孙强
    联系电话:0531-66590077
    传真号码:0531-66590077
    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明类别及号码:913700007357889006


    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施展华
    联系电话:021-60758169
    网址:www.mszq.com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负责人:夏维淳
    联系人:贾可
    联系电话: 021-62677777
    传真号码:021-20505001
    网址:www.cib.com.cn

                                    第 12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1、投资者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其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
       (3)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
       (4)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
露材料;
       (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
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承诺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资金来源不存在为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
非自有资金的情形;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
托管费及税费,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
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
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
作;
       (8)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投资者应于相关
变更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第 13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9)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
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本
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2)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3)投资者交付的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
    (14)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5)保证委托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妨碍或已经
妨碍管理人、托管人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作的情形;

    (16)承担因违约对管理人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17)通过本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
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义
务情形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办理;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
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制止,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
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 14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
利;
       (7)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投资者提取委托资产时,有权以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形式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
       (8)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
权利;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
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融资;

                                    第 15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12)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对非标准化资产(如有)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
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7)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
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
    (18)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
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
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1)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根据人民银行有
关规定向托管人发送本计划“受益所有人”信息,配合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22)除必要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管理人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进行营销
宣传;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四)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第 16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
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的
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
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2)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
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
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15)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17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及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在规范投资的前提下,力求为投资者谋求投资回报。
    2、主要投资方向
    (1)权益类资产:【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资产;
    (3)本计划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特别提示:根据本计划投资范围,本计划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一定的费
率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
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本业务可能存在证券金融公司到
期不能归还证券、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的风险以及其他业务相关风险。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管理人拟变更本计划投资范围的,管理人需
参照《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中第(一)款第 2
项“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情形”的约定执行。
    本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
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除外。
    产品备案通过后,管理人应在开展投资活动前主动将备案证明通过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托管人。
    3、投资比例
    (1)按市值合计,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占本计划总资产的比例

                                   第 18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0%(含) 20%(不含);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占本计划总资产的比例 80%(含)
- 100%(含);
    (2)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3)按市值合计,本计划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占本计划净资产比例:
0%(含)-80%(不含)。
    投资者同意并确认,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风
险、不可抗力风险、市场波动风险、重大政策变动等风险及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集
中变现等原因,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投资于其他
类别资产的比例可因此相应突破相关投资比例限制),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
总资产 80%,特定风险主要指趋势性风险、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对股市、债市、衍生品市场风险的判断,调整资产配置比例的情形等特殊风险。
    本计划建仓期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管理人将在合同约定建仓期内使计
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
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本计划投
资组合的比例应符合以上约定。
    本计划存续期间,本计划发生委托人参与、退出等资产管理规模变动及计划终
止等情况,本计划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可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要求,但管理人应在
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具备交易条件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
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管理人拟变更本计划投资比例的,管理人需
参照《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中第(一)
款第 2 项“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情形”的约定执行。
    4、产品风险等级
    本计划属于中高风险投资品种,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本计划存
续期间,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等级。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
    本计划存续期为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 10 年,到期终止日为自本资管计划成
立日(含当日)起满 10 年的当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经委托

                                  第 19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人、托管人及管理人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
    本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及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合
同的约定,以及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
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计划可展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1、投资者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
额见附件五:《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
“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
    3、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总价值,其中证券类
资产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
价计算)。
    4、在委托期限内,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加或
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
    管理人自行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第 20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1、投资者应当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账户,并向管理人和托
管人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委托资金认购/追加申请书(第 i 期)》,托管人负责
查询,经核实无误后于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管理人发送《初始现金
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同时,投资者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专用
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2、计划的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
定,初始募集金额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管理人确认初始委托资产到账后向
投资者、托管人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发送《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以成立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资产管
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
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除外。
    管理人开展投资活动前,应及时向托管人发送成立通知及计划已通过协会备案
的材料。




                                 第 21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六、委托资产


    (一)委托资产基本情况
    委托资产的主要来源为“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1、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
    2、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
    3、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中孚信息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资产进行受托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为【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二)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计划财产的债务由本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财产,委托资产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
其固有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
应当归入委托资产。
    4、管理人、托管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5、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
销。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
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
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6、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
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

                                   第 22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7、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监管部门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投资者本金或收益的保
证或承诺,不承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8、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1)证券类资产及证券交易资金的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
对于在未经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自行变更证券经纪商或存管银行造成的损失,
及因证券经纪商原因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帐支取造成的损失,由过错
方承担相应责任。
       2)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及其他非现金类财产的
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等其他非现金类资产
时,管理人应于完成投资后及时办理计划资产的确权事宜,负责保管相关权利凭证
(如有)及行权依据,并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权依据的复印件交付托管人。
       管理人管理的多个产品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等其他非现金类资产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书面说明其代本计划
持有相关资产的占比情况。
       管理人对计划财产权利行使依据、资产持有情况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应于变
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交书面说明、变更后的权利凭证和行权依据(复印件)。
       对于上述实质上由管理人保管的计划财产,管理人不得将其进行抵押或转让,
并对相关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三)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
       (1)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是指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为履行本合同在托管人总部机构或分支
机构为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银行结算


                                    第 23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账户通过托管人“第三方存管”平台与专用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本计划托管账户以管理人证照开立,账户名称为“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
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
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
    委托资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
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假借投资者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
理人、托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2)证券账户
    1)资产托管人应当以管理人、委托人和本计划联名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本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资产管理人应配
合资产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
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4)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资产管理人负责在证券公司开设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专用资金账户,并与开立的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得
变更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
    本资产管理计划由资产管理人(即本计划证券经纪商)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日
常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工作,相关结算规则依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市场的规定执行,
交易佣金参照管理人提供的费率实施。
    (3)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营业机构开立,并与投资者在指定
的托管人总部机构或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对应关系,投资者应在托管
人下属营业机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4)银行存款账户(如有)

                                 第 24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
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
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
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
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
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应该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
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5)专用基金账户(如有)
    1)管理人负责为资产管理计划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所需的
基金账户。
    2)管理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专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账户。
    3)管理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基金账户信息和对账单等资料加盖业务章后扫
描发至托管人处,由托管人留存。
    4)托管人有权随时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如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开
放式基金对账单邮寄管理人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
金对账单发送给托管人。
    (6)其他专用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
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投资者提供协助,
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预留的管理人业务章后交付托管
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单一
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2、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
    (1)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
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

                                 第 25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
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为确保托管账户资金安全,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就
托管账户余额进行账务核对,资产托管人通过托管网银的“托管账户银企对账”模
块按月向资产管理人提供银行托管账户余额对账服务。资产管理人应在每季度初 15
天内就上个季度的托管账户余额进行对账反馈。资产管理人逾期未反馈的,资产托
管人视同资产管理人默认账务核对无误。资产管理人应做好托管网银系统用户密码
安全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对账用户被非法使用、密码保管不当被泄露等
情况,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应对账务核对结果的真
实性、准确性负责。账务核对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可向资产托管人查询。
    (四)委托资产的移交
    1、投资者应当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账户,托管人负责查询,
且托管人应于委托资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投资者及管理人发送
《初始现金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同时,投资者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
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2、初始委托资产组成
    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
    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总价值,其中证券类资
产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
计算)。
    初始委托财产价值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委托资产的追加
    本计划自成立日起至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前,管理人
于每周一、三、五(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设置参与开放
期供投资者办理参与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参与开放期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

                                  第 26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在投资者将追加委托资产成功划拨
托管账户后,向管理人和托管人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委托资金追加申请书(第
i 期)》。管理人和托管人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确认当日(若非同日确认,以最后一方
确认日的当日)计入委托资产并开始运作。
    (六)委托资产的提取
    本计划自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次日起,管理人于每周一、
三、五(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设置退出开放期供投资者
办理退出业务,投资者可在退出开放期仅提取部分现金委托资产。
    在退出开放期内,投资者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应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管理
人和托管人提交《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载明提取日期应
处于本计划退出开放期内。管理人同意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
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往
委托人指定账户。
    投资者单日提取委托资产金额超过单一计划总资产的 10%,即视为投资者大额
提取。投资者的单笔委托资产提取为大额提取的情况下,该投资者必须至少提前 10
个交易日向管理人提交预约提取申请。
    投资者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
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或投资者通知不及
时造成的损失。委托资产因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或停牌等原因无法变现或流动受限
的,管理人有权延期支付,管理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移交、追加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划出账户与提取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投资者账户),如移交、
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与以下账户不一致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均有权拒绝此部分转入资
金作为委托财产或转出委托资产的申请。
    投资者委托资金划入及退出账户
    户名: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账号:3760 1010 0101 4848 53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第 27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七)委托资产的追加和提取的价格和方式
    采用金额追加和提取的方式,即追加按金额申请,提取按金额申请,提取金额
包括本金和收益。




                                 第 28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规范投资的前提下,力求为投资者谋求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1)权益类资产:【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资产;
    (3)本计划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特别提示:根据本计划投资范围,本计划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一定的费
率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
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本业务可能存在证券金融公司到
期不能归还证券、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的风险以及其他业务相关风险。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管理人拟变更本计划投资范围的,管理人需
参照《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中第(一)款第 2
项“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情形”的约定执行。
    2、投资比例
    (1)按市值合计,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占本计划总资产的比例
0%(含) 20%(不含);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占本计划总资产的比例 80%(含)
- 100%(含);
    (2)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3)按市值合计,本计划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占本计划净资产比例:
0%(含)-80%(不含)。
    投资者同意并确认,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风
险、不可抗力风险、市场波动风险、重大政策变动等风险及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集
中变现等原因,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投资于其他
类别资产的比例可因此相应突破相关投资比例限制),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
总资产 80%,特定风险主要指趋势性风险、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

                                 第 29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于对股市、债市、衍生品市场风险的判断,调整资产配置比例的情形等特殊风险。
    本计划建仓期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管理人将在合同约定建仓期内使计
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
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本计划投
资组合的比例应符合以上约定。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管理人拟变更本计划投资比例的,管理人需
参照《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中第(一)
款第 2 项“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情形”的约定执行。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
    本计划存续期间,本计划发生委托人参与、退出等资产管理规模变动及计划终
止等情况,本计划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可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要求,但管理人应在
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具备交易条件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
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属于中等偏高风险投资品种,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仅适
合向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4 及高于 C4 的合格投资者推广。本计划存续期间,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等级。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管理人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信用风险、证券市场估
值水平等因素,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为投资者谋求投资回报。
    2、股票等权益类投资策略
    管理人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择机配置【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的股票,
股票代码:300659)。
    3、现金类管理工具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投资于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
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来保障资产的流动性。

                                   第 30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4、投资策略的变更
    经投资者、管理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
面形式作出,并及时通知托管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变更投资范围需签订补充协议。
    (六)决策依据
    本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本计
划投资者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本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本计划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收
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4、风险管理的要求。
    (七)投资程序
    1、管理人的研究员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服务机构的研究服务,为本单
一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经理根据研究支持体系和本单一计划的收益-风险特征,结合对市场的
分析判断,在投资策略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投资。
    3、管理人交易人员依据投资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
    4、投资经理根据本单一计划退出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5、管理人在确保本单一计划委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的实际需要
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但应在调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计划购买完成【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后,本计划代表中孚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中孚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
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累计不得超过【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4.99%,

                                  第 31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的 1%。
       (2)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转融通证券出借合约有效期剩余天数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剩余期
限。
       (4)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
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中
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单一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6)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相关规定外,本单一计划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导致本单一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
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
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因本单
一计划投资管理需要,本单一计划的建仓期、清算抛售期/变现期不受上述投资比例
的限制。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本计划可从事关联交易,可投资于管理人、托管
人自身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或者在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限制除外)、作为管理人发行的资产
管理产品类资产或开展重大关联交易(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限制除外)。管理

                                    第 32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
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权益。
    若本计划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人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
交易所报告。
    2、禁止行为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
业和领域;
    (2)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
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2)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3)通过穿透核查,投资标的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4)不得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且最终
投向不得违反其限制。
    (5)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6)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7)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
    (8)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9)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10)国家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九)建仓期
    本计划建仓期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本合同约
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
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除外。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本计划投资组合的比例应符
合以上约定。
    (十)本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

                                 第 33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在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本计划现金类资产不足,且因非管理人原因无法及时
变现非现金类资产的,管理人有权延期支付。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与止损
   本计划不设置预警与止损机制。




                                  第 34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八、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利益冲突
    投资者充分知悉并认可,管理人在运用本计划委托财产进行投资交易过程,或
发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开展不同业务类型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2.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包括本计划投资经理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
基于各自投资策略需要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为,或者
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
    3. 资产管理人可运用计划财产投资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4. 资产管理人可运用计划财产投资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
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
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
    5. 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投资者知悉并确认,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依然不能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知悉并接受利益冲突风险,本计划发生
上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时,无需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
    (二)本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和披露频率
    1. 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坚持投
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从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积极处理该等利益冲突情形,防范
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外,本计划不得实施存在
利益冲突的投资。
    2. 利益冲突的披露方式
    在发生上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当视具体利益冲突情形情
况选择在向投资者提供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进行披露。
    3. 利益冲突的披露内容

                                 第 35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在发生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上述利益冲突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当
披露的内容包括利益冲突情形、处置方式、以及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等。
    4. 利益冲突的披露频率
    根据本合同第十六节“信息披露与报告”相关要求执行。
    (三)关联交易
    管理人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关
联方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
者的同意,否则不得对委托资产进行处置,同时事后应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若管
理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除取得投资者事前同意外,应有充分
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本计划可从事前述关联交易,除前述管理人在承
销期内的股票外,亦可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或者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另有限制除外)、作为管理人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类资产或开展重大关联交易(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限制除外)。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事
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权益。
    若本计划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人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
交易所报告。




                                 第 36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九、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二)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施展华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学士、香港城市大学金融学硕士,3 年私
募基金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研究经验,风格稳健,对资产配置,
仓位管理和风险控制有独到的见解。】
    本计划投资经理已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
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
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三)投资经理的变更和程序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
    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时,原投资经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业务资料,及时办理投资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投资经理或者临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投资经理的选任与
变更情况应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 37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十、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1、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
    2、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已出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该文件
应加盖公章。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
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3、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在电话确认的时点或授
权文件载明的时点(两者以孰晚者为准)生效。管理人应在授权文件生效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寄送托管人。
    4、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格式见附件八)是在管理计划财产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
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网银、电子直连、传真
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对于采用“深证通电子指令”、
“托管通电子指令”或“电子直联”方式发送指令的,管理人、托管人应签署《兴
业银行电子直联补充协议》(以实际签约名称为准),双方应遵守该协议关于“电
子直联”方式的具体托管操作安排。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
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
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
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
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
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第 38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
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表面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托管人立即与管理人指定
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托管人可以要求
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
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
通知管理人。
       (四)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
定》、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电话或者书面
形式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对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
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六)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
       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托管人传真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
通知并电话确认,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托管
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该指令为已生效的指令,不得撤
回。
       (七)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通知托管人,同时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
                                    第 39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签字样本。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在电话确认的
时点或授权文件载明的时点(两者以孰晚者为准)生效。管理人应在指令授权变更
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指令授权书原件寄送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托
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八)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以传真形式发出,原件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其他相关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
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但托管资金专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等情形的,相关责任由
管理人承担。




                                 第 40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投资
者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
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托管人根据本部分第三条约定,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监管机构。
    托管人根据本部分第三条约定,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
有权报告监管机构。

    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投资者和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投资者和托管人通知的越
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若越权交易发生收益,则收益扣除损失与交易费用的余额归委托资产所有,收
益不足以充抵损失与交易费用的部分由管理人承担。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对下列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事项及管
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1)对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1)权益类资产:【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
    3)本计划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特别提示:根据本计划投资范围,本计划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一定的费
率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

                                  第 41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本业务可能存在证券金融公司到
期不能归还证券、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的风险以及其他业务相关风险。
    (2)对本计划以下投资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1)本单一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200%;
    2)本计划投资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80-100%。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时,应当提示管理人及
时纠正,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对管理人的违规事项,
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托管人对计划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托管人
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本计划的直接投资履行监督职能。
    3、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托管人提供履行投资监督所需的数据和信
息。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4、如因投资需要或法律法规修改导致托管人监督事项发生变化的,各方除履行
必要的合同变更流程外,还应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 42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十二、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1.管理人自行担任本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2.管理人最晚于本计划起始投资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
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3.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
等变动,则管理人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计划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
编码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证券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1、管理人应负责通过深证通向托管人传送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
易清算数据(指定邮箱发送为备选方式)。管理人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交易数据的
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
任,但因证券交易所、中登及证券经营机构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
或不及时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
填写,以便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管理人应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托管人成功接
收,托管人对因管理人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委托资产损失不承担
责任。以上数据仅限于与本计划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所对应的数据。
因本计划业务需要,经管理人与托管人一致同意,管理人应相应增加相关数据文件。
    2、管理人应于 T+1 日 9:00 前将委托资产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托管人(但
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
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托管人。
    3、管理人应于 T+1 日上午 9:00 前将 T 日清算后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对账单
通过邮件发送给托管人,以便托管人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资产 T 日的交
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4、管理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
                                   第 43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且
在资产托管人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
项等。数据如有缺漏,托管人可要求管理人予以补发。
    (三)交易所交易清算交收安排
    1、管理人代理本计划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完成
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
由管理人承担。
    本计划其他证券交易由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四)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资产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2、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按照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传递。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应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3、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中债登和上清所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
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资产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
审核无误后执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出具指令,以避免导致该产品托管账户的头寸
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进而产生损失。
    (五)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计划投资于期货前,管理人负责为本计划开立相关期货账户。管理人和托管
人可就本计划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本计划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期货公司负责办理,托管人对由于期
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
责,管理人应在其他协议中约定由期货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六)其他场外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本计划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
                                   第 44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进行审核无误
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七)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日】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的资金账目、证券
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实物账目的核对方式和内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定。
    资产托管人应将每日托管账户资金余额以书面形式或查询网银等其他双方认可
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八)参与、退出净额结算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资产管理人
应在资金划款日从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划到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当
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资产管理人应在资金划款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
人,资产托管人按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6:00 之前划
往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九)现金分红(如有)
    1、资产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资产托管人。
    2、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向资产托管人发出
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第 45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十三、委托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经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
    (二)估值时间
    本计划估值日为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和清算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
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
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
值指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估值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资产
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
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第 46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价,确定公允价格。
  (5)对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以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未上
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流通受限股票(是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股票),可按以下公式确定估值基准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FV = S×(1-LoMD)
    其中:
    FV:估值基准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S: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
    LoMD: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
  其中:LoMD 采用第三方机构(如中证指数)提供的流通受限股票流动性折扣。
   3、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使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第 47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基金单位
净值估值,估值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单位
净值计算。
  (3)货币基金以成本列示,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
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
  (5)处于封闭期的基金,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
使用相关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转融通的估值
    对于转融通出借证券,继续按照原估值方法进行核算;同时核算转融通业务产
生的利息、费用等。
    6、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及负债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分别在
利息到账日、利息支出日以实际利息入账。
    7、银行账户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并冲减已计提部分。
    8、如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或上述方法无法满足估值需要时,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
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资产及负债。
    1、计划资产总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2、计划资产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五)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由托管人、管理人分别进行。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
下一工作日将估值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结果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管理人。

                                 第 48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
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
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后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财产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资
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资产托
管人予以免责。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第 49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价值时;
   3、 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资产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暂停估值的;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1、本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财产承担。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
与本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为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第 50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错误,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税务处理

    管理人作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应确定各类税金的涉税判断、计算方法和处
理方案并做出估值判断。由于管理人应税判断、计算方法或处理方案选择问题造成
的净值差异不属于估值错误,由此导致的税款计算风险责任由管理人自行承担。如
因管理人未提供涉税信息、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相关投资标的涉税判断
以及保本判断等,造成托管人无法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的,托管人有权暂停估值复
核,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若税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税收政策为准,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实际缴纳税金
与进行估值核算的应交税金产生差异的,不属于估值错误,资产管理计划在相关税
金调整确定时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 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二)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
    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 51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4、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
费、过户费、手续费、证券投资基金的认购费和赎回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如涉及诉讼、仲裁,还有案件受理、律师代理、申
请执行或公证等相关费用。
       7、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直接相关应税项目或应税行为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
       8、本计划终止清算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管理费和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单一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5%/年。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自计划成立日起, 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每季
末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季
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若本单一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管理费的,则
管理人有权在本单一计划委托资产变现后优先支付应付未付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第 52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本单一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02%/年。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2%】÷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自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每季
末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季
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若本单一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托管费的,则
单一计划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向托管人支付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3、资产管理计划银行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
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证券、期货交
易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律师费和会
计师费(含审计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照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

       4、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5、收费账户的变更

       本合同中约定的收费账户信息若发生变更的,新的收费账户信息(托管费收费
账户除外)由资产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托管人,新的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由
资产托管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管理人。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第 53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3、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授权机构的有关规定不得列
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率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低资产管理费率
和资产托管费率;如调高管理费率或托管费率的,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应协商
一致。
    (五)税收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投资者应缴纳的
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为免歧义,本合同各方特别约定如下优先适用条款: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就本计划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及其他应
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该税费由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有权以
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除本约定外,本计划已列明的
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的,相关方应自行缴纳);管理
人在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投资者应按
照管理人通知要求缴纳相应税费(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亦有权以计划
剩余财产直接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如管理人因此垫付相应税费等款项的,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索垫付的税费和孳息
款项,投资者应按管理人通知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返还垫付款。投资者已知悉并同意,
计划资产承担上述税费可能导致资产变现损失或投资收益减损。
    (六)如委托资产无法变现或不足,无法从委托资产中足额提取管理费、托管
费、其他费用及纳税款项的,管理费、托管费、其他费用及纳税款项由投资者另行
支付。




                                 第 54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一)资产管理计划利润的构成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利润指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资产管理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管理计划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由委托财产承担;
    2、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和时间,由管理人根据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
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作出;
    3、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尾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
    4、投资收益分配仅以实际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与现金资产孰低数为限,
管理人不承诺预期投资收益,也不承诺委托资产不受损失。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通知与执行
    1.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根据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与投资者协
商一致后作出;
    2. 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第 55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十六、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 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频率和方式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1)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
    (2)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
露年度报告;
    (3)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
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部
门规定的其他要求事项。
    2、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对报告期
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与
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
    (二)定期报告
    1、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管理季度报告,发送投资者,
并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最新规定进行备案,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履职报告、
托管人履职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资产管理
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投资经理变更、重
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将有关报
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通过在管理报告中盖章确认后即视为资产托管人已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托管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
    2、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管理年度报告和
托管年度报告,发送投资者,并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最新规定进行备案。年度报告包
                                  第 56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履职报告;托管人履职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资产管理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
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
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应于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
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 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通过在管理报告中添加托管人报告(附件十二)并盖章确认后
即视为资产托管人已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数据后,于收到管理人的年度报告起 1 个月内向管理人提供年度托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托管人履职情况以及对当期年度报告的复核意见等。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年度报告,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托管报告。
       3、净值报告:本计划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计划资产净值。
       (三)重大事项报告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
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披露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本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
       2、本计划出现暂停估值情形;
       3、本计划终止和清算;
       4、与本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6、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7、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8、其他管理人认为对投资者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披露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规定的方式等途径获取本计划信息披

                                     第 57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露信息。管理人采用邮件方式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用于接收和
披露相关信息的邮箱地址以本合同“二十四、通知与送达”约定为准。请投资者务
必在本合同“二十四、通知与送达”部分预留相关指定邮箱地址及联系人,且后续
指定邮箱地址或联系人若有变动需及时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以便投资者及时接收
产品相关信息披露。若因投资者不留存邮箱或预留邮箱不正确、未指定联系人、指
定联系人或邮箱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管理人和托管人等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其无法
及时接收产品相关信息披露信息,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投资者对此均
已充分知晓并自愿承担。
    如管理人通过官方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投资者应向管理人寻求
获取官方网站信息披露开通方式及查询路径,自主申请注册账户,关注管理人官方
网站披露内容,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网站发送的短信或验证码等信息,如有疑
问应及时向管理人咨询。
    重要提示:管理人可选择通过投资者预留联系方式、管理人官方网站等途径向
投资者披露信息,通过任一途径披露信息即视为已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如投
资者未及时注册网站账户或妥善保管账户资料,未关注管理人在官方网站披露的信
息,或者未及时向管理人更新其有效联系方式,均可能造成自身利益损失,由此产
生的风险由该投资者承担。
    (五)投资者向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1、投资者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经由管理人向托管人查询
有关信息披露资料。
    2、对于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文件材料中不在托管人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息,
管理人应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3、对于因管理人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应由托管人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客
观因素,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
责任。
    (六)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1、投资者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
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投资者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第 58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
法律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据法律履行;所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中孚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达到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 59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十七、风险揭示

    本资产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本计划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建议投资者
在选择本计划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对本计划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投资者应
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做出客观合理
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本资产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投资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计划的运营状况与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
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计划未来可
能的收益和风险。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
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
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
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
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
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第 60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汇率波动范围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委托资产的净值。
    (4)购买力风险。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收
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
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单一资产管理业
务产生再投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
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投资者请特别注意。
    4、流动性风险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
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
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单一
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
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 61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资
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
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利息和分红,将使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6、税收风险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本计划投资及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含附加税费)等应税
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或由管理人代扣代缴的,除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
费用(如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等)由各收费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在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中计提并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予以缴纳或代扣代缴,且无需事先征
得投资者的同意。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扣缴税费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税费支出
增加、净值和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
注意上述风险。
    7、担任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
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8、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特定股票风险
    本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
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
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
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
    (2)投资于存款资产(或存单)的风险

    委托人投资于存款资产(或存单)可能面临在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保管过程
中,因保管不善造成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毁损、遗失、被盗窃或信息系统故障等
原因导致存款到期无法及时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
    (3)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
    本计划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存在因市场波动、利率变动、管理人自身原因等因
素造成净值波动的风险,或因大额、巨额赎回导致本计划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及时

                                    第 62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全部赎回的风险。
       (4)转融通投资风险
       1)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
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
       2)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
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出借人申报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
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
       3)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本
计划使用。
       4)转融通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出
借人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5)转融通证券出借期间,证券金融公司将不对出借人提供投票权的补偿。
       6)若涉及转融通证券出借展期的各项事宜,由管理人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
处理,存在展期可能带来的风险。
       7)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
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需管理人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管理人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出借人参
与证券出借交易并不意味其委托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出
借人也无权直接向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
       8)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自身信用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并不向出借人提供任何抵押
品。
       9)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出
借人已达成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9、关联交易的风险(如有)
       本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可能投资于证券期货交易的关联交易,委托
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知悉并认可该等可能发生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管理人将
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委托人或受益人获得最大

                                    第 63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资金和财产权,但仍存在关联交易隐秘复杂不被管理
人察觉所导致的投资集中度过高的风险。
    1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对管
理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对
本计划实施资金前端控制。本计划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
可能造成损失。
    11、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因监管政策变化、新的金融监管要求,存在监管机构书面或口头叫停本单
一资产管理业务或禁止投资相关证券等风险,或者给计划权益实现(包括标的股票
锁定期等)带来其他不利影响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特殊风险揭示
    1、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风险
    员工持股计划取得标的股票有 12 个月的限售锁定期(自【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单一计划名下之日起算),且锁定期结束后不
一定会立即减持,导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实际持股期限较长。锁定期间证券市
场上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较大,使本计划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
风险。一般来说,个股的趋势与大盘的趋势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在股市大幅下跌
的时候这种相关性将进一步增强。因此,在锁定期内,个股可能因为大盘调整的影
响而出现股价下跌。
    2、若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被 ST、*ST、暂停或终止上市、涉及跨市场

                                    第 64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本资产管理计划面临无法及时变
现从而影响本计划投资收益的风险。
    3、因市场流动性问题及价格剧烈波动、股份解禁后无法变现或出现亏损的风险。
    4、大宗交易的特有风险
    本计划可参与交易所大宗交易市场股票买卖。除股票投资面临的市场风险、行
业风险、个股风险外,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股
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受让方在 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
让。受限股份的大宗交易和受让方后续相关交易在减持时间、数量、方式上需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沪深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从而导致投资标的实际变现周期延长。
    5、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管理人会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行使资产管理计
划名下股份的相关股东权益,并按照投资者的委托统一决策安排资产管理计划名下
股份的退出及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问题,投资者因上述安排可能存在提前结束投
资或延期退出的风险。
    6、本计划存在所有持有的股票因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减持限制(如《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2017 年 5 月
26 日)》(简称“《减持若干规定》”))无法按时减持而导致本计划存续期无限
期延长或进行二次清算的风险,也间接存在计划损益分配波动性加大和分配时限拉
长的风险。
    7、税收政策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行业税收相关政策的
规定,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有义务针对资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最
新税收征管要求进行纳税,因此会对本单一计划项下投资收益产品影响。由于上述
税务新政在具体实践上尚有不明确之处,因此,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变动的可能。
    8、高仓位与高集中度风险
    本产品投资【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80-100%,股
票仓位高,且投资成本占产品初始成立规模比例上限为 100%,投资标的集中度高,
投资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单一计划资产净值的变化,本产品存在较大
集中度风险。

                                   第 65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9、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
险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验资
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
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若单一计
划出现不予备案情形,可能导致本计划提前终止,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10、无法及时足额提取委托资产的风险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管理人于标的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每周一、三、五(仅限
于工作日,节假日除外且遇节假日不顺延)设置退出开放期供投资者办理退出业务。
计划退出开放期内,投资者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中的
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或
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委托资产因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内或停牌等原因无
法变现或流动受限的,管理人有权延期支付,管理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的单笔委托资产提取为大额提取的情况下,该投资者必须至少提前 10 个
交易日向管理人提交预约提取申请。对于每笔委托资产,经管理人确认的预约提取
金额,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投
资者承担委托资产到期可能无法足额提取到预约的提取金额的风险。
     11、未设置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本计划未设置预警止损机制,由此当市场大幅下跌或遭遇其他特殊市场不利环
境,本计划可能出现本金大幅亏损的风险。
     12、合同变更风险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
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
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
更或补充,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
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管理人需于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按照监管机构最新要求及规定执行)。

                                    第 66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三)其他风险
    1、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
者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 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责任,
而导致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提前终止的风险:本计划触发提前终止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宣布本集合计划
提前终止。提前终止可能影响委托人的资金安排、本金安全和收益实现。
    3、不可抗力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倒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
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投资等的正常进行,
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收益降低,极端情况下甚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
导致的任何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上述风险揭示外,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作为合同附件以供委托人
签署。委托人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
述和声明。




                                 第 67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十八、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投资者提名。
    (2)决议: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和投资者协商一致确认。
    (3)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原管理人继续担任。
    (4)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新任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应
与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2、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托管人由管理人或投资者提名。
    (2)决议:新任托管人由管理人和投资者协商一致确认。
    (3)临时托管人:新任托管人产生之前,由原托管人继续担任。
    (4)交接: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托管人应妥善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新任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托管人应及时接收。新任托管人应
与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第 68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1、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
必须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
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管理人应当合理保障合同变
更后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
    2、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
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管理人需于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按照监管机构最新要求及规定执行)
    3、发生下列事项时,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应于 6 个月内书面签署补充协议,
完成合同变更:
    (1)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
本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托管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
产,本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但因以下事项的变更,由管理人以网站通知形式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方
式告知委托人及托管人后即告变更:
    (1) 投资经理的变更;
    (2) 管理人下调管理费收取比例。
    (二)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续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
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4、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
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5、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第 69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6、本合同继续存续可能给管理人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
    7、投资者依法解散或被撤销的;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托管人发现投资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
    (1)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2)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3)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
    (4)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第(1)、(2)(3)款事由,托管人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与合同
当事人签署托管终止协议,将托管资金移交至继任托管人;如投资者或管理人拒不
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托管银行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
合同,不再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发现上述第(4)款事由,有权立即对托管资金账
户采取止付措施。
    (四)合同的展期
    本合同终止前,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合同可以展期: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合同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
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
案,并抄报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合同的终止日即为本计划的终止日。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前

                                    第 70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述第(二)条第 5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六)其他
    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
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约定,但如因监管政策变化、监管机关书面或者口头要求停
止本合同项下业务的,管理人有权停止投资被停止的业务或者提前终止本合同,本
合同项下的被停止业务所涉及的部分委托资产(含因投资产生的合同约定的权利和
义务)或者合同提前终止后的全部委托资产(含因投资产生的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
务)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均由投资者直接承接。




                                  第 71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委托资产的清算

       (一)委托资产清算程序与清算报告
       本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的清算,并在本计划终止之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并向投资者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如投资者及托管人在收到委
托资产清算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回复,则视同投资者和托管人无异议。投资
者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投
资者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
项解除责任。
       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并抄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清算费用
       本计划清算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从委托资产中划
付。
       (三)延期清算的处理方式
       本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其住所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委托资产变现与返还
       在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可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手续。委托
资产移交可以采取现金方式、非现金资产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等)
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移交方式由管理人决定。任何情况下,管理人不承担必须将
委托资产全部变现的义务。对于现金方式移交,在合同终止日前,管理人将投资组
合内所有委托资产变现。托管人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委托资产移交指令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内,将现金资产转移至投资者账户。在合同终止日前,如仍有非现金资产无
法变现的,管理人和投资者协商一致的,本计划可延期终止或管理人将非现金资产
现状返还投资者。非现金资产的保管与转移由资产投资者与资产管理人协商处理,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第 72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责任。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
委托资产,发生的管理费、托管费用由被托管的委托资产承担。该托管期间的托管
费收取届时由管理人、托管人与投资者另行协商确定。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委托资产
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用证券账户的注销(如涉及)
    管理人应当于合同到期后且资产完全按照清算方案分配给投资者十五个工作日
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
    (六)托管账户的注销
    托管人应当于合同到期日后且资产完全按照清算方案分配给投资者后三十个工
作日内注销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七)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20 年以上。




                                 第 73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一、保密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
规的规定、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要求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投资者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二)任何一方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数据和信息,未经该方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目的,不得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与允许非本
合同当事方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及审计要求或本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三)如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允许非本合
同当事方使用,应当与该方签订保密合同。
    (四)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 74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对因此
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
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投资者及/或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
    3、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损失;
    4、托管人对存放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资产,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
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5、管理人及托管人对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收益,
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
承担;
    6、对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结构设计、投资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相关责任,托管人
不予承担。
    7、托管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托管合同,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等相关机构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给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各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8、投资者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
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二)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且不存在过错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

                                  第 75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
损失。




                                 第 76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三、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上海
仲裁委员会,依据提交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 77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四、通知与送达


    (一)信息披露服务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管理人提示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可通过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如有)规定的方式等途径获取本计划信息披

露信息。如管理人通过官方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投资者应向管理人

寻求获取官方网站信息披露开通方式及查询路径,自主申请注册账户,关注管理人

官方网站披露内容,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网站发送的短信或验证码等信息,如

有疑问应及时向管理人咨询。如投资者在管理人处预留联系方式(具体按照下述第

(二)条约定执行),管理人也可选择通过该联系方式向投资者提供本计划信息。

    重要提示:管理人可选择通过官方网站、投资者预留联系方式等途径向投资者

披露信息,通过任一途径披露信息即视为已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如投资者未

及时注册网站账户或妥善保管账户资料,未关注管理人在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或

者未及时向管理人更新其有效联系方式,均可能造成自身利益损失,由此产生的风

险由该投资者承担。

    (二)通知送达约定

    除管理人选择通过官方网站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相关通知信息情形之外,本合同

任一方向本合同对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且以中文书就,并

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信、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各方用于通知的相关信息如下:

    1、投资者: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代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 7000 号汉峪金谷 A1-5 号楼 25 层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 7000 号汉峪金谷 A1-5 号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魏东晓
    联系人:孙强
    联系电话:0531-66590077
    传真号码:0531-66590077
    邮箱地址:liuning@zhongfu.net

                                    第 78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2、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施展华
    联系电话:021-60758169

    传真:021-80508899

    邮箱地址:shizhanhua@mszq.com,suxin_zg@mszq.com

    3、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住所地: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夏维淳

    联系人:贾可

    联系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20505001

    邮箱地址:jiake@cib.com.cn

    (三)法律后果

    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的收到日是指:

    1、如管理人通过官方网站方式披露信息,以该信息在管理人官方网站披露时间

为送达时间;

    2、如经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收到日;

    3、如经特快专递送达,为向特快专递公司交件后的第三日;

    4、如通过传真发送,如果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页,则为相关传真发送

当日;

    5、如以挂号信形式送达,则为投邮后第五个工作日;

    6、如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则以发送方电脑显示成功发送的当日为收到日;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7、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7 日内以书面形式

                                    第 79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通知另外两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
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外两方,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
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上述联系方式可适用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
限于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
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
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送达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寄送方承担。对于
上述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仲裁机构、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
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第 80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或负责人签字(或
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
合同的当事人。
    (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只有同时满足特别生效条件和一般生效条件时才生效。
    1、本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
    2、本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
    管理人确认本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已成就,且初始委托资产到账后,向投资者
和托管人发送《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
并告知计划成立事宜,初始委托资产划拨至托管专户之日作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
立日,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是约定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有效期
    除发生本合同“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中的“(二)本合同终止
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所述情形外,本合同到期日为本合同“四、资产管理计划的
基本情况”中的“(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约定到期之日。合同期限届满前
一个月,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书面协商合同是否续约。




                                 第 81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六、其他事项


       (一)合同终止,不影响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结算条款的效力。
       (二)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
失。
       (三)投资者同意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内容,就合同中未尽托管
事宜签订托管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如将来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投资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
式。
       (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
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项下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之间相互发送的书面文件、传真、
信函等(如各类通知书、投资方向说明等)应加盖的印章,三方一致同意使用预留
印鉴,预留印鉴样本见附件二。
       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82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则和风险,不以任何方
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
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
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
损失。



投资者: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代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二零二二 年四月十八日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二零二二 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 83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一: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
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
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
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
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
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
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
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

                                 第 84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
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
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
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汇率波动范围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委托资产的净值。
    (4)购买力风险。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实际收
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
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单一资产管理业
务产生再投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
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投资者请特别注意。
    4、流动性风险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
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
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单一
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

                                 第 85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
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资
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
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利息和分红,将使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6、税收风险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本计划投资及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含附加税费)等应税
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或由管理人代扣代缴的,除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
费用(如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等)由各收费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在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中计提并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予以缴纳或代扣代缴,且无需事先征
得投资者的同意。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扣缴税费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税费支出
增加、净值和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
注意上述风险。
    7、担任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
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8、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特定股票风险
    本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
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
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
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
    (2)投资于存款资产(或存单)的风险


                                   第 86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投资于存款资产(或存单)可能面临在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保管过程
中,因保管不善造成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毁损、遗失、被盗窃或信息系统故障等
原因导致存款到期无法及时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
       (3)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
       本计划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存在因市场波动、利率变动、管理人自身原因等因
素造成净值波动的风险,或因大额、巨额赎回导致本计划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及时
全部赎回的风险。
       (4)转融通投资风险
       1)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
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
       2)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
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出借人申报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
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
       3)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本
计划使用。
       4)转融通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出
借人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5)转融通证券出借期间,证券金融公司将不对出借人提供投票权的补偿。
       6)若涉及转融通证券出借展期的各项事宜,由管理人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
处理,存在展期可能带来的风险。
       7)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
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需管理人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管理人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出借人参
与证券出借交易并不意味其委托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出
借人也无权直接向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
       8)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自身信用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并不向出借人提供任何抵押
品。
       9)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出

                                       第 87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借人已达成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9、关联交易的风险(如有)
    本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可能投资于证券期货交易的关联交易,委托
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知悉并认可该等可能发生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管理人将
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委托人或受益人获得最大
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资金和财产权,但仍存在关联交易隐秘复杂不被管理
人察觉所导致的投资集中度过高的风险。
    1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对管
理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对
本计划实施资金前端控制。本计划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
可能造成损失。
    11、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因监管政策变化、新的金融监管要求,存在监管机构书面或口头叫停本单
一资产管理业务或禁止投资相关证券等风险,或者给计划权益实现(包括标的股票
锁定期等)带来其他不利影响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特殊风险揭示
    1、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风险
    员工持股计划取得标的股票有 12 个月的限售锁定期(自【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单一计划名下之日起算),且锁定期结束后不

                                    第 88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一定会立即减持,导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实际持股期限较长。锁定期间证券市
场上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较大,使本计划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
风险。一般来说,个股的趋势与大盘的趋势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在股市大幅下跌
的时候这种相关性将进一步增强。因此,在锁定期内,个股可能因为大盘调整的影
响而出现股价下跌。
    2、若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被 ST、*ST、暂
停或终止上市、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本资
产管理计划面临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影响本计划投资收益的风险。
    3、因市场流动性问题及价格剧烈波动、股份解禁后无法变现或出现亏损的风险。
    4、大宗交易的特有风险
    本计划可参与交易所大宗交易市场股票买卖。除股票投资面临的市场风险、行
业风险、个股风险外,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股
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受让方在 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
让。受限股份的大宗交易和受让方后续相关交易在减持时间、数量、方式上需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沪深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从而导致投资标的实际变现周期延长。
    5、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管理人会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行使资产管理计
划名下股份的相关股东权益,并按照投资者的委托统一决策安排资产管理计划名下
股份的退出及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问题,投资者因上述安排可能存在提前结束投
资或延期退出的风险。
    6、本计划存在所有持有的股票因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减持限制(如《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2017 年 5 月
26 日)》(简称“《减持若干规定》”))无法按时减持而导致本计划存续期无限
期延长或进行二次清算的风险,也间接存在计划损益分配波动性加大和分配时限拉
长的风险。
    7、税收政策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行业税收相关政策的
规定,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有义务针对资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最
新税收征管要求进行纳税,因此会对本单一计划项下投资收益产品影响。由于上述

                                 第 89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税务新政在具体实践上尚有不明确之处,因此,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变动的可能。
     8、高仓位与高集中度风险
     本产品投资【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 80-100%,股
票仓位高,且投资成本占产品初始成立规模比例上限为 100%,投资标的集中度高,
投资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单一计划资产净值的变化,本产品存在较大
集中度风险。
     9、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
险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验资
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
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若单一计
划出现不予备案情形,可能导致本计划提前终止,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10、无法及时足额提取委托资产的风险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管理人于标的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每周二、三、四(仅限
于工作日,节假日除外且遇节假日不顺延)设置退出开放期供投资者办理退出业务。
计划退出开放期内,投资者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中的
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或
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委托资产因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内或停牌等原因无
法变现或流动受限的,管理人有权延期支付,管理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的单笔委托资产提取为大额提取的情况下,该投资者必须至少提前 10 个
交易日向管理人提交预约提取申请。对于每笔委托资产,经管理人确认的预约提取
金额,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投
资者承担委托资产到期可能无法足额提取到预约的提取金额的风险。
     11、未设置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本计划未设置预警止损机制,由此当市场大幅下跌或遭遇其他特殊市场不利环
境,本计划可能出现本金大幅亏损的风险。
     12、合同变更风险



                                    第 90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
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
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
更或补充,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
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管理人需于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按照监管机构最新要求及规定执行)。
    (三)其他风险
    1、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
者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 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责任,
而导致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提前终止的风险:本计划触发提前终止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宣布本集合计划
提前终止。提前终止可能影响委托人的资金安排、本金安全和收益实现。
    3、不可抗力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倒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
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投资等的正常进行,
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收益降低,极端情况下甚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
导致的任何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上述风险揭示外,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作为合同附件以供委托人
签署。委托人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
述和声明。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愿自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
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
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

                                   第 91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
后果。【________】
    2、本人/机构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3、本人/机构已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
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________】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
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________】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三章“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________】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七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
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________】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十四章“资产管理计划的
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三章“法律适用与争
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
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
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________】
    10、本人/机构知晓,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资
产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________】
    11、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________】
    12、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
投资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
    13、本人/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

                                   第 92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________】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人(盖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盖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 93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二:公章及预留业务章

                                  预留业务章


    为履行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
同编号:【 】),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在此确认,本方向其他两方发出的指令、
确认函、通知书以及其他形式的文书在加盖本方公章或以下预留业务章时生效。
    各方预留业务章样章如下:




    投资者预留业务章(样章):




    管理人预留业务章(样章):




    托管人预留业务章(样章):




                                  第 94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三:投资经理变更通知书(样本)

                               投资经理变更通知书


    因工作需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自即日起任命________先生/女士为
民生证 券中孚 信息 2022 年 员工持 股单 一资产 管理 计划 投资经 理, 原投资 经理
_________不再担任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职务。
    特此通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投资经理简介
    ……(略)




                                    第 95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四:《初始现金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样本)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托管人向贵司确认,根据三方签订的编号为【 】号的《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已于年月日将初始委托现
金资产划入托管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按照单一资
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托管人自收到初始委托资产之日起履行保管职责。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96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五 :《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

立通知书》(样本)

    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
    尊敬的资产投资者并托管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担任本委托
资产的资产托管人,我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人。年月日,资产投资者已将初始
委托资产(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见附表)转入本委托资产开立的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中,
本委托资产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在本计划备案完成前,仅限以现金管理
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年月日即为###________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及资产委托起始日。
    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1、现金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非现金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证券类资产以年月日交易所收
盘价计算)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97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六:《委托资金认购/追加申请书(第 i 期)》(样本)

                     《委托资金认购/追加申请书(第 i 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根据年月日签署的《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合同编号: 号,以下简称为“单一资产管理合同”),本投资者于年
月日认购/追加委托资产现金资产价值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本期认购/追加
资金投向为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的《________》等相关合同业务,本期认购/追
加委托资产起始日年月日。
    投资者已知悉该投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按照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管理人、托管人签收后回传至投资者。
                                                                投资者(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回        执
    尊敬的投资者:
    本管理人确认已收悉《委托资金认购/追加申请书(第 i 期)》,对申请书中所
列委托资产的金额、认购/追加日期等事项无异议。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98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七:《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


                         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样本)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根据签署的《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合同编号:【 】 #号),投资者现通知提取资金元(大写:整),其中,本金
元(大写:整)、收益元(大写:整),请将上述资金于年月日划入以下账户:
    收款户名:
    收款账号:
    开户行:




                                                       投资者()(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99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八: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划款指令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划款指令

账户:年月日单位:元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用途及备注:                              经办人:


                                            复核人:


                                            预留印鉴盖章处:


                                            托管银行经办人:


                                            托管银行复核人:


                                            托管银行审批人:


                                            托管银行签章处: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第 100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九: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样本)

                            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
 :
根据三方签署的《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我公司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相关各类指令的签发工作。本授权从年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预留业务公章为本合同项下双方通信信函授权公
章,同时可用于签署本合同附件相关事项。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签发人员   预留业务公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付款指令/
 收款通知/
      /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注:划款指令业务公章须与被授权人的签字或印章同时出具,划款指令方为有效。
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托管人联系方式如下:


以上联系方式用于管理人与托管人联系划款相关事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第 101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 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号)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1)托管专户
   户名: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账号: 051010100101396100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总行
   (2)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21620019167500014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名: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21200100100055103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世纪坛支行
   (4)委托资金划入及退出账户
   户名: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账号:3760 1010 0101 4848 53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第 102 页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一: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报告模板

         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报告
                       (报告期:xx 年/xx 年 xx 季度)


    本托管人依据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与
托管协议,自计划成立日起托管“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全部资产。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计
划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诚信、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义务,不存在损害本计划投
资者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计划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对管理人在本计划的投资运作、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的计算、计划费用开支等方
面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复核和审查,未发现其存在任何损害本计划投资者利益的行
为。(如报告期间内发生管理人违规情形,应注明违规事由、托管人对于管理人的
违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管理人对于托管人的提示所做出的反馈以及违规事项的处
理结果。)

    本托管人认真复核了本报告期《民生证券中孚信息 2022 年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对财务信息内
容保留意见的,则在报告中注明具体情况。)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年   月   日




                                   第 10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