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2
证券代码:300660 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公告编号:2018-111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8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1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
19 号办公大楼 3 楼)。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建国先生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6,45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816%。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36,45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74.3816%。
2、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45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45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45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45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喻永会、王冰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