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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雷利: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300660             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公告编号:2018-113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11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钱万湘、邓全伟等 4 人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
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钱光武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94
人调整为 90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324.1 万股调整为 321.8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
变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94 人调整为 90 人,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324.1 万股调整为 321.8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钱万湘、邓全
伟等 4 人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钱光武自愿
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放弃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因此,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对象由 94
人调整为 90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324.1 万股调整为 321.8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
变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七、备查文件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