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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雷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0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雷利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
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涉及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94 人调整为
90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324.1 万股调整为 321.8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并同意向 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1.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是公司基于长远
发展战略、市场及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调整,将有利于合理优化公
司的资源配置,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
述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岳珠            蔡桂如              周旭东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