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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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8 次会议,会议的召集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 2 月 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18 年 4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
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2018 年 5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四)2018 年 6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五)2018 年 8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六)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
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七)2018 年 11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
限的议案》。
(八)2018 年 12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并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积极开展
工作,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并对公司规范运作、财务状况、股权激励和募集资金
运用等有关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监督。公司监事会经过认真研究,形成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法列席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
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公司的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不断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在执行公司
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制
度健全,财务状况运行良好。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编制的年度报告真实、合法、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情况,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报告期内,没有发现使用募集资金违规行为;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是基于市场及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等客观因素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
响。
(四)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对实施股权激励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进行了审议,
监事会认为: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股票事宜,以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六)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
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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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