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4-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江苏雷利
保荐代表人姓名:蒋潇 联系电话:13761021931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海平 联系电话:1336183856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0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27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行为规范、内幕交易等相关的规定
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无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1.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雷利投资、佰卓
发展、合利投资、利诺投资承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雷利股份本次发行并上市时
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 是 不适用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果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 36 个
月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
2.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雷利投资、佰
卓发展、合利投资、利诺投资,上述股东承诺:将严格
遵守股份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不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转让公司股票并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股
东大会决议将原持有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 是 不适用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票锁定
期满后的 2 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上市时所
持股票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收盘价、发行
价和减持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3. 实际控制人苏建国、公司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雷利股
份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雷利股
份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
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本
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草
是 不适用
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
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雷利股份利润分配
预案的股东大会上,通过本人所控制的雷利股份股东,
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
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雷利股份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
润分配。
4.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雷利投资、佰卓
发展承诺:
1、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公司已按照证 是 不适用
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
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
易外,本公司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
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雷利股份之间
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或将
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
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雷利股份及其控制
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
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雷利股
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
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雷利
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5. 公司承诺: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雷
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议案内容包括:
(一)启动条件及程序;(二)终止实施条件;(三)稳 是 不适用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四)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位要
求;(五)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公司承诺将严格
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稳
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6.控股股东雷利投资承诺:
雷利股份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
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议案内容
包括:(一)启动条件及程序;(二)终止实施条件;(三)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四)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位
是 不适用
要求;(五)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公司将严格按
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稳定
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在触及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条件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
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由雷利股份
回购股份时,本公司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预案》中的
相关规定,在雷利股份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本公司未履行
相关承诺,本公司同意:(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
道歉;(2)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
分红,由雷利股份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
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3)所持雷利股份的股票不得
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7. 实际控制人苏建国、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采取的约束措施:公司将严格履行
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
束: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向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
资者进行赔偿;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
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 是 不适用
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实际控制人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
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
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
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
上缴雷利股份;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
诺所获得的收益归雷利股份所有;4、本人未履行或未
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雷利股份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人依法赔偿雷利股份或投资者的损失。
8.控股股东雷利投资承诺: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
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 是 不适用
受社会监督。本公司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
取以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
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雷利股份;3、如违
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承诺之日起停止从雷利
股份领取现金分红,由其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
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并且本公司所持雷利股
份的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并实施完毕;4、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
诺所获得的收益归雷利股份所有;5、本公司未履行或
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雷利股份或投资者遭受损失
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雷利股份或投资者的损失。
9. 公司及控股股东雷利投资、实际控制人苏建国关于
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公司承诺并保证为本次发行制
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已发行上市,回购价格以公司
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公司股
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 是 不适用
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
相应进行除权调整)。若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二)控股股东雷利投资的承诺:“本公司承诺
并保证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有权部
门认定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公
开发售的股份。若雷利股份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购
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雷利股份
股票已发行上市,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
被确认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雷利股份股票收盘价格均
价的孰高者确定。(若雷利股份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除息、除权调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
整)。若雷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苏建国先生的承诺:“本人承诺并保
证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雷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10.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佰卓发展、合
利投资、利诺投资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企业如存在
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及时、
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是 不适用
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雷利股份;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
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雷利股份所有;4、本企业未履
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雷利股份或投资者遭受
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雷利股份或投资者的损失。
11.实际控制人苏建国及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华荣
伟、苏达、华盛、黄文波、刘学根、赵龙兴承诺:除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雷利股份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是 不适用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
售期限在 36 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12.全体董事、监事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董事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
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
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雷利股份
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
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公司
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监事承诺:本人将采取一 是 不适用
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
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
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
配预案的监事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
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公司根
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13.实际控制人苏建国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
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雷利股
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
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
与雷利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
是 不适用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
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
何与雷利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不会
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雷利股份以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雷利股份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赔偿雷利股份的实际损失。2、关于减少及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
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雷利股份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关联交易。在作为雷利股份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雷利股份之间发生关联
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
人将严格遵守雷利股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
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雷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损害雷利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4. 董事华荣伟、华盛、黄文波、苏达、苏建国、殷成
龙承诺:
关于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独立董事除外):雷利
股份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雷
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议案内容包括:
(一)启动条件及程序;(二)终止实施条件;(三)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四)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位要
求;(五)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本人将严格按照
《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稳定股
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在触及启动股价稳定
是 不适用
措施的条件时,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
照《稳定股价预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
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保证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
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且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
《稳定股价预案》中的各项义务,本人同意:(1)及时、
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
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3)
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
措施并实施完毕;(4)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
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15.全体董事承诺: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
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
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
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
上缴雷利股份;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
是 不适用
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
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
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4、
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名单。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
承诺导致雷利股份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雷
利股份或投资者的损失。
16. 全体监事承诺: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
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
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
是 不适用
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
所得收益上缴雷利股份;3、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4、
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雷利股份或投
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雷利股份或投资者的损
失。
17.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
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是 不适用
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
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
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18.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的承诺。本人承诺并保证雷利股份为本次发行并上市
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 是 不适用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雷利股份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蒋潇 胡海平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