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0-12-10
证券代码:300660 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公告编号:2020-076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雷利”或“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均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
均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20 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共 145.836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6%。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敬
请投资者注意。
2020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11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对 90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
作。
7、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权益数量和回购价格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44,580 股,占公司回购前总
股本的 0.094%。
9、2019 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59,226,800 股变更为 258,982,220
股。
10、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
11、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完成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预登记手续,同时在巨潮资讯披露《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
示性公告》,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704,248 股。
12、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
258,982,220 股变更为 259,372,220 股。
13、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020 年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改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 2020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
条款,其他内容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
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的说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和回购价格及预
留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1.8 万股调整
为 450.52 万股,回购价格由 9.49 元/股调整为 6.4929 元/股。
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
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44,580 股
限制性股票(调整后)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4929 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
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人数为 88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6.062 万股。
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
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020 年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指标,调整后的内容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5—2017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为基数,2018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限售期(2018 年) 于 20%
(2)以 2015—2017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
基数,2018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5—2017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为基数,2019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限售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于 30%
除限售期(2019 年)
(2)以 2015—2017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
基数,2019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5—2017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为基数,2020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限售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于 40%
除限售期(2020 年) (2)以 2015—2017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
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25%,
当期限售股份不予解除;2020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25%,解除当期 80%限售
股份;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解除当期 90%限售股份;2020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35%,解除当期 100%限售
股份;在符合条件的标准中,解除限售比
例按高者计。
上述调整方案已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根据激励计划,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届满。
2、根据激励计划,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0 月 30 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届满。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情况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之一: 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
首次授予的限制
(1)以 2015—2017 年营业收 营 业 收 入 平 均 值 为
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入平均值为基数,2019 年的营 169,871.39 万元,2019 年
限售期;预留的限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营业收入为 224,984.01 万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2)以 2015—2017 年净利润 元,增长率为 32.44%,公
除限售期
平均值为基数,2019 年的净利 司业绩考核达标。
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并剔除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
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
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
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2019 年度,120 名激励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 为
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B”级以上,均满足 100%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 解除限售条件。
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等级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
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0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145.836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
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 售的限制性股
(万股) 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董事、财务
殷成龙 11.438 3.4314 3.4314
总监
中层管理及核心骨干员工
409.682 122.9046 122.9046
(85 人)
合计 421.12 126.336 126.33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
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解除限售 剩 余 未 解 除 限
职务 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 售 的 限 制 性 股
(万股) 数量(万股) 票数量(万股)
中层管理及核心骨干员工
39.00 19.50 19.50
(34 人)
合计 39.00 19.50 19.50
注:激励对象殷成龙先生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
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第 5 号》”)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
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后续
办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均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
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查后认为:120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
120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45.83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20 名激励
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145.836 万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本次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雷利已就本次
解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本次解
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由江苏雷利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九、备查文件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