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0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雷利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
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涉及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20 名激励对象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 145.836 万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
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
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
购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
购价格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29,652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0929 元/股。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要求,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规划和正常
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
全性高的保本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现金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
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岳珠 蔡桂如 周旭东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