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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7-05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
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所有相关文件后,对本次交易相关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次交易对方王建平、王梓煜预计将直接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王建平和王梓煜系父子关系,且上述事项预计在 12 个月内
发生,为公司的潜在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不
存在与相关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存在需要董事回避的情形。

    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本次交
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四、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
实质条件。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干为民              吴忠生             李贤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