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21-07-05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雷利”、“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发行股份购买常州惠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平投资”)60%股权
及常州市薛巷电讯元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薛巷电讯”)19.726%股权,同时拟
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认真对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
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5、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
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
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