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1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利电机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1)第09015号
致: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雷利”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江苏雷利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苏雷利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江苏雷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江苏雷利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江苏雷利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江苏雷利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已 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改<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告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苏建国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14:3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9:25 、 9:30 至 11:30 , 13:00 至 15:00 ; 通 过 深 交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
区遥观镇钱家塘路 19 号办公大楼 3 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截至2021年9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代表股份
191,090,120 股,占江苏雷利股本总额的 73.683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91,041,200 股,占江苏雷利股本总额的
73.66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48,920 股,占江苏雷利股本总额的 0.018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8,9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89%。
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雷利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江苏雷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夏勇军
经办律师:
冯志斌
经办律师:
徐逍影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