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12-11
证券代码:300660 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公告编号:2021-120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雷利”或“公司”)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均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
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15 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144.212 万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6%。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
投资者注意。
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
2、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6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1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1月12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对90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
7、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和
回购价格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9年11月13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44,580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0.094%。
9、2019年12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
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59,226,800股变更为258,982,220股。
10、2019年12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9年12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的预登记手续,同时在巨潮资讯披露《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
售股份数量为1,704,248股。
12、2019年12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
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258,982,220
股变更为259,372,220股。
13、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
标的议案》,同意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0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并相应修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2020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条款,其他内容不变。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4、2020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
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1年1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
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59,372,220股变更为259,342,568股。
16、2021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1年6月10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0.00081%。
18、2021年8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
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59,342,568股变更为259,340,468股。
19、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
《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的说明
2018年12月14日,公司完成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
实际授予人数90人,实际授予数量321.8万股。
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第十四次董事会,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1.8万股调整为450.52万股,回购价格由9.49元/股调
整为6.4929元/股。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已不符合有关激
励对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4,580股
限制性股票(调整后)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4929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
资金。
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0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后的内容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5—2017年营业收入平均
值为基数,2018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率不低于20%
限售期(2018年)
(2)以2015—2017年净利润平均值
为基数,2018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5—2017年营业收入平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值为基数,2019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限售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率不低于30%
解除限售期(2019年) (2)以2015—2017年净利润平均值
为基数,2019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2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5—2017年营业收入平均
值为基数,202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40%
(2)以2015—2017年净利润平均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限售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25%,当期限售股份不予解除;2020
解除限售期(2020年)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解除当
期80%限售股份;2020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30%,解除当期90%限售股
份;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解除当期100%限售股份;在符
合条件的标准中,解除限售比例按
高者计。
上述调整方案已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12与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9,65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0929元/股(调整后),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021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0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进行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6.0929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要
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首次授予激励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14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6329元/股;对预留授予的2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7.24元/
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8.040万股;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2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37.6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股权激
励计划一致。
三、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根据激励计划,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19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12
月1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12月16
日届满。
2、根据激励计划,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0月30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12
月1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12月18
日届满。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
况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 司 未 发 生 前 述 情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条件。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之一:
(1)以2015—2017年营业收
入平均值为基数,2020年的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2)以2015—2017年净利润 公司2015年至
平均值为基数,2020年净利 2017年营业收入平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润增长率低于25%,当期限售 值为169,871.3884万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股份不予解除;2020年净利 元,2020年营业收入
期;预留的限制性股
润增长率不低于25%,解除当 为242,228.8184万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期80%限售股份;2020年净利 元,增长率为42.6%,
润增长率不低于30%,解除当 公司业绩考核达标。
期90%限售股份;2020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35%,解除当
期100%限售股份;在符合条
件的标准中,解除限售比例
按高者计。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并剔除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020年度,115名激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
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
均为“B”级以上,均
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
满 足 100%解 除限 售 条
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
件。
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
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等级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44.21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
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数量(万股)
(万股) 数量(万股)
董事、财务总
殷成龙 11.4380 3.4314 0
监
中层管理及核心骨干员工
406.6020 121.9806 0
(82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
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的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万股)
(万股) (万股)
中层管理及核心骨干员工
37.60 18.80 0
(32人)
注:激励对象殷成龙先生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第5号》”)及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后续办
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锁定资格合
法、有效,同意公司对115名激励对象的144.21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15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144.212万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雷利已就本次解
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
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由江苏雷利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九、备查文件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3、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
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