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价
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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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2)第12G20210450号
致: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雷利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雷利”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江苏
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考核办法》)《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
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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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
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价格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价格调
整、归属及作废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对本法律
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一、本次价格调整、归属及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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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等议案。
(三)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245
名激励对象 716.47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价格调整、
归属及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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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价格调整的原因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成了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59,326,32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 4.5 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 116,696,847.60 元。根据《管理办法》、公
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及结果如下:
P=P0-V=9.79-0.45=9.34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
由 9.79 元/股调整为 9.34 元/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价格调整的原因、结果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基本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
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
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因此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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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属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具
体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符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述情形,符合归属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公司 2018—2020年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营业收入平均值为
以 2018—2020 年营
业收入平均值为 基 230,702.05 万元,
数,2021 年的营业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第一个归属期 2021 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10% ; 或 以 291,892.34 万元,以
2018—2020 年净利 2018—2020 年营业
润平均值为基数 ,
收入平 均值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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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的净利润增 数,2021 年的营业
长率不低于 15%。
收 入增长 率为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时以剔
26.52%,满足业绩
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数值口径作为计算依据。
考核目标。
(四)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数量: 属期仍在职的 232
名激励对象,2021
考核结果 A B C D
年考核评价结果为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70% 0 “B 级”及以上,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满足归属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 本期个人层面归属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比例为 10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
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32 人,第一个归属期实际可
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02,408 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作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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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的,其未归属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由于 1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二)本次作废的数量
鉴于 1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58,680 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数
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五、其他事项
本次授予事项尚须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价格
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价格调
整的原因、结果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尚须按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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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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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夏勇军
经办律师:
冯志斌
经办律师:
王雯蓉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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