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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雷利: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3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雷利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
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涉
及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价
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完成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
    本次调整 的方 法和审 议程序 符合《 上市 公司股 权激励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归属
价格由 9.79 元/股调整为 9.34 元/股。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232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
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02,408 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
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三、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
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
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 158,680 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干为民             吴忠生             李贤军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