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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雷利: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12  

                        证券代码:300660           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公告编号:2022-058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2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
19 号办公大楼 3 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建国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4,784,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938%。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035%。出席本次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4,513,06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0.39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1,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035%。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621,4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160,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8,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9.933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1054%;弃权 160,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58.9609%。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621,4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160,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8,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9.9337%;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1054%;弃权 160,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58.9609%。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志斌、王雯蓉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