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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04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雷利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
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涉及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
应收账款管理成本,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的资金支持。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此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干为民             吴忠生             李贤军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