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邦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0-08-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圣邦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捷 联系电话:010-60833022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孝峰 联系电话:010-6083395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2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及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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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不适用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主要股东持股意向承诺 是 不适用
3.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4.信息披露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5.承诺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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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
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福建 监管 局行 政监 管措 施决 定书
〔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
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
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
整改情况
于对 福建 雪人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监 管函 》( 中小 板监 管函
〔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
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雪人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
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
发生。
2、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
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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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
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
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
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
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我司在容百科技相关客户发生信用风险后督促容百科
技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并在收到监管
措施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杜绝类似信息披露问题的再次发生。
3、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
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
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
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我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重
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规
情况再次发生。
4、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
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
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规情况
再次发生。
5、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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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
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
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
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银行官
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
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
我司及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存
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
《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
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
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
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国
元证券已责令天津前进道路营业部辞退李昂、闫复。国元
证券将建立客户回访异常处理机制,加强涉及营销人员违
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的核查力度,已着手在 CRM 系统中
增加营销人员客户地址集中度、有效户短期资金变化等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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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防范营销人员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
7、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
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
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
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
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司及南华期货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
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8、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采 取出 具警 示函 措施 的决 定》
(〔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
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
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
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
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
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我司及山西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严格落实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
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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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监管函件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
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
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及时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
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
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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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 捷 马孝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