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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圣邦股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8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junhebj@junhe.com




                                  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
        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
        讯网上刊载的《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
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C 座 1301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
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勤女士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 2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986,7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45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735,7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57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圣邦股份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
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2,251,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7878%。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
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3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981,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
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74,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1,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2)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981,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
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74,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1,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3)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985,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78,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981,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
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74,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1,300股,占



                                  4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5)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981,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
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74,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1,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6)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978,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
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71,5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4,4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7)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985,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78,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985,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99.9983%;反对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78,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88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45%;反对1,10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75,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76%;反对1,103,94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股东北京鸿达永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宝利鸿雅投资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弘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张勤女士、林林先生回避表决,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971,948股。其中,表决结果:同意15,970,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1,3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70,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1,3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6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莫军凯




                                                     经办律师:周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