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邦股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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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四月
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本所受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股份”或“公司”)
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
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本所特出具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圣邦微电子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
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圣邦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
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圣邦股份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圣邦股份已提供
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
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
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
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以及圣邦股份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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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圣邦股份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圣邦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圣邦股份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
行了审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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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2 年 4 月 14 日,圣邦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4 月 14 日,圣邦股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基于上述,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圣邦
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圣邦股份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的授予日。
根据圣邦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4 日,授予激励对象 290 名,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63.00 万股。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
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
综上所述,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2022 年 4 月 14 日,圣邦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 2021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资格发表了
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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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均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规
定的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6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并经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
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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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
定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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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华晓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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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铁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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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怡 律师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