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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蓝软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1-01-13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予以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 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0%;

     (六)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保情形。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情形。

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

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六 条    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第七 条   公司与关 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

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

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

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 八条     公司为关 联人提供担

                                        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 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第 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事会,在公司首发上市后,应同时向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事会,在公司首发上市后,应同时向

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 券交易所备案。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公司首发上市后,召集股东应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公司首发上市后,监事会和召集股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关证明材料。

料。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 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司提出提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第 二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各股东。

开当日。

    第 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 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及提交会议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议的事项和提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                                 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由。

       股东大会采 用网络 或其他 方式          股东大会采 用网络 或其他 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 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第 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 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第 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不可抗
                                      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力的自然灾害除外)。

       第 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第 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委 托 代 理 人出 席 股 东 大 会 并 进 行 表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决。

       第 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第 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身份证件。
                                      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 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第 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载明下列内容:

票的指示;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二)代理人的姓名;

限;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股份数量;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四)是否具有表决权;

印章。                                       (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股东如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票的指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第 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印章。
                                 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思表决。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
                                     第 三十三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提交的第二十六条所述相关凭证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 员提交的第三十条所述相关凭证具有
议资格无效: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     资格无效:
的;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
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    的;
字或盖章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
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     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定的情形。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

                                     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

                                     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的情形。

                                            第 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律师将依据董事会或证券登记结算机
                                     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 四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第 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记载以下内容: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 名;

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

容。                                              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以及其 的委托书、网络以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他 方 式 表 决 情 况 的 有 效 资 料 一 并 保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10 年。


       第 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 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的投资

告;                                    计划;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监事的报酬事项;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告;

方案;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公司年度报告;             补亏损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五)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决算方案;

外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

                                        重大资产购买或处置、重大资产抵押

                                        等事项;

                                            (九)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本规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的除外;
                                            (十)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 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 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

和清算;                            价证券及上市;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收购公司股票;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六)《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资产交易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七)股权激励计划;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表决权。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表决权。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时公开披露。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 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第 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 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 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
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
                                   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
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 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
                                   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监督。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
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 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
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 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有权
                                   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
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 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
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 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
                                   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
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 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

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 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
                                   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
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 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
                                   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
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
                                   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
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 述情形。

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

记录上述情形。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

    公司首发上市前,股东大会在选 议。

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累积投票制;公司首发上市后,股东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大 会 在 选 举 两 名 以 上 的 董 事 或 监 事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 票制度。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 用。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

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 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举决议起计算。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董 事 会 应 当 向 股 东 提 供 候 选 董 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

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或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或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 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

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 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前款规

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 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 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

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前款规 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

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

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 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第 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参加计票、监票。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参加计票、监票。
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票、监票(公司首发上市后还需有律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师参与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第 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当 包 括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大会决议应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当及时公告。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大会决议应

    在公司首发上市后,股东大会决 当及时公告。

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

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公告、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等事项待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

施。
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序号相应顺延。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